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103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康百灵,镇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2月8日,王某某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认为,王某某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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