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3〕20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仁,主任。
申请人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唐某某反映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相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案情复杂,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复议期限延期30日,于2023年5月24日将《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7月22日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五院)行彩超提示早孕,后于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在五院行产前检查。其于2018年3月1因“停经38周,B超提示胎儿偏小两周、羊水偏少天”,至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经阴道试产后,因“胎盘早剥”于2018年3月4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出一活男婴即杨某某。出院诊断:胎儿生长受阻等。后发现杨某某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儿童,难以完成同龄儿可以完成的日常活动,需多人精心照看。遂于2019年12月7日在北京贝瑞和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对杨某某进行遗传性疾病基因检测。报告显示:受检者13号染色体13q33.3-q34处缺失7.95Mb区域,包含CHAMP1基因100%的CDS区域。同时,据赛福基因检测报告(检测日期2020年2月3日,编号:N8882)显示:患者(杨某某)13号染色体13q33.3-q34处缺失12.26Mb区域,拷贝数变异(Chrl3:102852623-115109878)XI为可以解释患者表型的致病性拷贝数变异(CNV)。以上两次检测结果提示,杨某某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儿童,系基因缺陷所致,产检医生当发现胎儿异常或怀疑胎儿异常应该做进一步检查,且超声己经查出来了,胎儿发育迟缓,但医生不告知,导致杨某某错误出生,侵犯了其知情选择权及生育选择权。杨某某出生之后,因其生活不能自理,面临高额的康复治疗费用,家属面临长期繁重的护理任务,家属的心理、生理均受到了严重的创伤。
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上述情况,并向该委申请了如下事项:1、对五院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为其进行产检的医疗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全面认定产检当中问题(包括产检手册不规范,B超检查不规范,告知不充分等问题),并给其明确的书面回复;2、依法追究涉事产检医生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给申请人明确的书面回复;3、依法追究五院2017年8月2 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主管院长的行政管理责任,并给出书面回复;4、对五院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为其进行产检的涉事医生是否有相关资质及母婴保健证书及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书面回复。
其收到《回复》后认为,1、五院在对其进行治疗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选择权及生育选择权,属于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未针对其所提的问题予以正面解释和回复,未做任何的书面解释,明显不当。
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4日,收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事项交办通知单,要求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对申请人反映的五院在其子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涉事医生的资质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于3月24日之前,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调阅档案、查阅注册系统及现场检查等方式,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回复》,于3月15日邮寄给申请人。《回复》中,将涉事医师及医疗技术人员资质一一进行说明。对申请人反映的五院在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回复》中引用重法[2021]医鉴3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进行了说明:鉴定结论为“杨某某(唐某某之子)基因检测提示13号染色体q33.1-q34区域发生了12.26Mb缺失系患者自身疾病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但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对唐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欠仔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其认可鉴定意见。
对于申请人反映的追究涉事医院及医护人员违法行为的相关问题,在《回复》中已说明,调查中未发现该院涉案医生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五院在对申请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欠仔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其已于2023年3月13日对五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五院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规范。根据其调查处置情况,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回复》,《回复》时限未超期、内容属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 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申请人在五院进行产检。2018年3月4日,申请人在重庆市妇幼保健院生育杨某某。在养育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杨某某异常。经过对杨某某进行基因检测经。检测结果显示杨某某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儿童,系基因缺陷所致。
2023年2月19日,申请人和其子杨某某共同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请求:1.对五院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为其进行产检的医疗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全面认定产检当中问题(包括产检手册不规范,B超检查不规范,告知不充分等问题),并给其明确的书面回复;2.依法追究涉事产检医生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给申请人明确的书面回复;3.依法追究五院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主管院长的行政管理责任,并给出书面回复;4.对五院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为其进行产检的涉事医生是否有相关资质及母婴保健证书及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书面回复。
2023年2月22日,市卫健委将申请事项转被申请人办理,并要求于2023年3月24日前完成调查处置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及时开展调查,通过调取档案材料、查阅注册系统及现场检查等方式,未发现涉及医生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但发现病历书写欠仔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
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向五院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402),要求加强病例管理,建立并实施病例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是、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制作《回复》,3月17日将《回复》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签收。
《回复》主要内容:一、涉事医生11人均持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2021年6月17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2021〕医鉴3字第35号),鉴定结论:杨某某(唐某某之子)基因检测提示13号染色体q33.1-q34Z区域发生12.26Mb缺失系患者自身疾病所致,于医疗行为无关。但五院对唐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欠仔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鉴定意见:五院在对唐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杨某某(唐某某之子)'错误出生'的次要因素;三、未发现涉及医生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信访事项交办通知单》《卫生监督意见书》《回复》《邮寄凭证》,涉案医师、医疗技术人员资质材料,《意见书》《统一社会回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系回复申请人申请事项的适格主体,该回复行为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被申请人采取合理的调查手段和方式,依据查清的事实,作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申请人,并无不妥,本机关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医生和领导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也未有证据证实相关医生和领导存在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请求处罚或者处理相关人员和领导,缺乏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唐某某反映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相关问题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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