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3〕22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余某某。
申请人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局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3〕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予以受理。2023年6月12日,区政府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2023年7月3日,某某工程局公司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认为,某某工程局公司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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