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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3〕2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2023-07-0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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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322

申请人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余某某。

申请人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局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224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3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417日予以受理。2023612日,区政府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202373日,某某工程局公司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认为,某某工程局公司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37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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