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4〕4号
申请人王*琴,女,汉族,1981年4月15日生,住重庆市南区回龙路68号*幢*单元***,公民身份号51021119********27。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址重庆市南岸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仁,主任。
申请人王*琴不服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王琴反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对患者刘德兰诊疗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说明》及《关于未认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的回复》,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由于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将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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