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4〕20号
申请人: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2号1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1981。
法定代表人:田*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95XY。
法定代表人:刘玲,局长。
第三人:徐*明,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爱琴海购物中心三米粥铺,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14。
申请人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南岸人社工伤险认字〔2023〕19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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