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4〕242号
申请人谢祥惠,女,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大田坝三村15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81212****。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桐福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87XB。
法定代表人赵剑敏,主任。
申请人谢祥惠(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签收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文件后至今未回复申请人,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公开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7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7月2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出。7月30日,快递公司向被申请人反馈无法联系上申请人进行签收,快递公司及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联系电话无误后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均无法接通。因文件特殊性及快递公司规定,邮寄件被退回。
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南开(融侨)中学校新建工程立项的批复》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大田坝街34-6号房屋所涉征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南岸发改依复〔2024〕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大田坝街34-6号房屋所涉征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经核实,该地块项目为重庆南开(融侨)中学校新建工程,被申请人对项目立项批复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
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顺丰速运向申请人邮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未联系上申请人,该邮件于7月30日被退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本信息公开答复的适格主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和第二条“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顺丰速运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送达方式违法。同时,如果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无法送达,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但是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有效送达,故被申请人的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未送达该答复书。
三、结合全案证据,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信息为“大田坝街34-6号房屋所涉征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但被申请人的答复中只提及了“立项批复文件”可以向其公开,对于“申报材料”这一信息没有进行答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与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不相吻合,属于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南岸发改依复〔2024〕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