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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19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5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62号(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
日期:2024-11-0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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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0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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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LBLH03

法定代表人*  

所: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文峰正街19

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91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融锦路222426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经营,有废矿物油、废机油格、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产生。该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堆放在26号门面出门右侧墙角处,堆放点地面有明显油污,未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9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融锦路222426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9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融锦路222426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91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918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提供的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协议书复印件。

证据1-4证明202491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融锦路222426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经营,有废矿物油、废机油格、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产生。该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堆放在26号门面出门右侧墙角处,堆放点地面有明显油污,未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危险废物。

52024918日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提供的渝(2024)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0152997号、渝(2024)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0152951号、渝(2024)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0176348号复印件。

62024918日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72024101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融锦路222426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8202410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融锦路222426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78证明,我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1014日向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70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堆放在26号门面出门右侧墙角处,堆放点地面有明显油污,未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0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鼎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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