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BUKAY5W
住所:重庆市经开区迎龙镇富源大道34号3-10号
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年9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008乡道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面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包装物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为简易铁皮围挡,无法满足防雨要求,地面未采取防渗处理,地面上有沟渠,沟渠内有废矿物油积存,沾染部分废矿物油的包装物堆存在沟渠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上述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包装物属于名录HW08类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14-08、900-249-08,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008乡道附近的实际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008乡道附近的实际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2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27日由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证据1-4证明,2024年9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008乡道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面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包装物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为简易铁皮围挡,无法满足防雨要求,地面未采取防渗处理,地面上有沟渠,沟渠内有废矿物油积存,沾染部分废矿物油的包装物堆存在沟渠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上述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包装物属于名录HW08类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14-08、900-249-08,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5、2024年9月27日由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王*全、王*)》复印件。
6、2024年9月27日由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7、2024年10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008乡道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面的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证明,我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已经对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整改,采取了防雨、防风、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10月18日向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7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74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述称:“检查当日我公司出现的危险废物贮存不当问题是由于工人打扫卫生失误所致,发现该问题后我公司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我单位已经深刻认识到此次错误,后续将严格管理。目前我单位处于贷款经营的局面,经营压力大,请求贵单位理解我公司的艰难处境,考虑我公司积极整改的态度,对我单位此次违法行为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队认为: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将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包装物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为简易铁皮围挡,无法满足防雨要求,地面未采取防渗处理,地面上有沟渠,沟渠内有废矿物油积存,沾染部分废矿物油的包装物堆存在沟渠内,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申辩的事由,不属于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鉴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0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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