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负责人:徐*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035558X9
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年9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北侧3个贮存含油铁屑(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与生产车间之间的路面上露天堆放有3个盛装含油铁粉的白色吨袋,吨袋堆放点地面有废磨削液渗出;生产车间西侧3个贮存含油铁屑(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围堰外有废磨削液积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上述废磨削液属于名录HW09类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0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行政专员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环境安全员韩*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5证明,2024年9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北侧3个贮存含油铁屑(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与生产车间之间的路面上露天堆放有3个盛装含油铁粉的白色吨袋,吨袋堆放点地面有废磨削液渗出;生产车间西侧3个贮存含油铁屑(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围堰外有废磨削液积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上述废磨削液属于名录HW09类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6、2024年10月8日由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行政专员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张*)》复印件。
7、2024年10月14日由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环境安全员韩*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韩*)》复印件。
8、2024年10月8日由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张*)》。
9、2024年10月14日由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韩*)》。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10、2024年10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0证明,我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已经将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转运处置,并清理地面上的废磨削液,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10月21日向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7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78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露天堆放3个盛装含油铁粉的白色吨袋,吨袋堆放点地面有废磨削液渗出,生产车间西侧3个贮存含油铁屑(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围堰外有废磨削液积存,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央企或者上市公司;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0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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