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
负责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6181676X
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涂山路596号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年9月24日下午,我队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涂山路596号的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格、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设置有2个危险废物贮存间,用于贮存废机油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地面下有一条雨水排水沟,另一危险废物贮存间中废机油壶、废机油格与未使用的桶装及瓶装机油混存。废机油、废机油壶和废机油格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4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涂山路596号的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开展执法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24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涂山路596号的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26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负责人陈*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年9月24日下午,我队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涂山路596号的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格、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设置有2个危险废物贮存间,用于贮存废机油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地面下有一条雨水排水沟,另一危险废物贮存间中废机油壶、废机油格与未使用的桶装及瓶装机油混存。废机油、废机油壶和废机油格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2024年9月26日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负责人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陈*)》复印件、《居民身份证(谢*)》复印件、《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
5、2024年9月24日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
6、2024年10月1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涂山路596号的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6证明,我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已经对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整改,对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的雨水排水沟进行封闭,并分类存放危险废物,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10月16日向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7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82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于2024年10月17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述称:“一是检查现场未指出违规行为,接受调查后我厂立即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整改;二是我厂危废贮存间内存雨水排水沟及混存危险废物的情况确实存在工作瑕疵,但属于轻微情节,未对现实环境造成任何直接或潜在损害,且我厂在经营中严格遵循操作规范,业务主要为出租车维保,未对外开展业务;三是当前市场不景气,无力承担高额罚款”。
经复核,我队认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设置有2个危险废物贮存间,用于贮存废机油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地面下有一条雨水排水沟,另一危险废物贮存间中废机油壶、废机油格与未使用的桶装及瓶装机油混存,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我队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描述清楚,并经现场负责人谢鹏签字确认,危险废物贮存间内雨水排水沟上有明显油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申辩的事由,不属于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鉴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0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一修理厂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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