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45898311G
法定代表人:高*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12号附38号
我队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2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12号附38号的经营场所,你单位在正常经营,经营过程有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废机油格和废矿物油包装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14-49)等危险废物产生,检查发现你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暂存间内地面满是油污,废矿物油有渗漏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外的现象,暂存间门口外有明显的油污,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满足防渗防漏的要求,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12号附38号的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10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12号附38号的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2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0月23日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提供的《废矿物油转移服务合同》复印件。
5、2024年10月23日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
6、2024年10月23日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提供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
7、2024年10月2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从《巴渝治废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的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016519、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058628、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106457、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174979、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231301、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273112、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332081的《市内电子联单》。
证据1-7证明,2024年10月22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12号附38号的经营场所,你单位在正常经营,经营过程有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废机油格和废矿物油包装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14-49)等危险废物产生,检查发现你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暂存间内地面满是油污,废矿物油有渗漏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外的现象,暂存间门口外有明显的油污,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满足防渗防漏的要求,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危险废物。
8、2024年10月22日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9、2024年10月23日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提供的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4年10月23日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高*)》复印件。
11、2024年10月23日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海)》复印件。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