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YYWLR4L
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路7号一层附46号、二层附57号
经营者:张*晶
公民身份号码:500***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年7月3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路7号一层附46号、二层附57号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正常营业,厨房2个灶眼正在进行炒制作业,产生的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顶楼排放,现场检查时油烟净化器正在运行。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餐饮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该餐饮店饮食业油烟排放浓度为2.23mg/m³,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倍数为1.23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路7号一层附46号、二层附57号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7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路7号一层附46号、二层附57号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19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南环(监)字〔2024〕第ZF81号《监测报告》。
4、2024年8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经营者张*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4年7月3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路7号一层附46号、二层附57号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正常营业,厨房2个灶眼正在进行炒制作业,产生的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顶楼排放,现场检查时油烟净化器正在运行。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餐饮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该餐饮店饮食业油烟排放浓度为2.23mg/m³,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倍数为1.23倍。
5、2024年7月30日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4年8月30日由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店长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刘*)》复印件。
7、2024年8月30日由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经营者张*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张*晶)》复印件。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
8、2024年10月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重庆检测技术分公司出具的H240184号《监测报告》。
9、2024年10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路7号一层附46号、二层附57号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8、9证明,我队复查发现,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已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了清洗,经检测油烟排放达标,整改措施已经落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10月16日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6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6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其排放的餐饮废气中油烟的排放浓度超标1.23倍,不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的规定,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2.废气类别:餐饮油烟(经营);3.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4.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0.95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子里酒楼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玖仟伍佰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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