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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20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改〔2024〕67号(贵州织金富懿建筑有限公司)公示
日期:2024-11-1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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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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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贵州织金富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37347149J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111          

接市生态环境局推送涉及建筑垃圾的案件线索,我队于20249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94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长生桥镇重庆东站主体楼北侧200米的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配套工程CQQJSD-1标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方贵州织金富懿建筑有限公司在项目大门口西侧堆放有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面积约15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72小时;公司在项目内钢筋加工区旁堆放有石粉,堆放面积约8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12小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9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长生桥镇重庆东站主体楼北侧200米的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配套工程CQQJSD-1标段项目施工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9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长生桥镇重庆东站主体楼北侧200米的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配套工程CQQJSD-1标段项目施工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96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贵州织金富懿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94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长生桥镇重庆东站主体楼北侧200米的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配套工程CQQJSD-1标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方贵州织金富懿建筑有限公司在项目大门口西侧堆放有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面积约15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72小时;公司在项目内钢筋加工区旁堆放有石粉,堆放面积约8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12小时。

4202494日由贵州织金富懿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曹*)。

5202496日由贵州织金富懿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织金富懿建筑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以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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