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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20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改〔2024〕62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岭山餐饮店)公示
日期:2024-11-1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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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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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岭山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BWHTAE6K

经营场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蔷薇路74

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500*57X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我队于20247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716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蔷薇路74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餐饮店两台烧烤净化一体机正在进行烧烤作业,一体机自带的油烟净化设施和另外安装的一套油烟净化设施均在运行,烧烤油烟经一体机自带的油烟净化设施和另外安装的一套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餐饮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ZF73号)显示餐饮店饮食业油烟排放浓度为6.73mg/m³,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倍数为5.73倍。20248月5日,餐饮店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岭山餐饮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716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蔷薇路74号的*(个体工商户)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716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蔷薇路74号的*(个体工商户)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819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岭山餐饮店经营者胡*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8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ZF73)

证据1-4证明,2024716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蔷薇路74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餐饮店两台烧烤净化一体机正在进行烧烤作业,一体机自带的油烟净化设施和另外安装的一套油烟净化设施均在运行,烧烤油烟经一体机自带的油烟净化设施和另外安装的一套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餐饮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ZF73号)显示餐饮店饮食业油烟排放浓度为6.73mg/m³,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倍数为5.73倍。20248月5日,餐饮店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岭山餐饮店。

52024819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岭山餐饮店经营者胡*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岭山餐饮店复印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胡*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岭山餐饮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责令你单位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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