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BUKAY5W
住所:重庆市经开区迎龙镇富源大道34号3-10号
我队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面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包装物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为简易铁皮围挡,无法满足防雨要求,地面未采取防渗处理,地面上有沟渠,沟渠内有废矿物油积存,沾染部分废矿物油的包装物堆存在沟渠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上述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包装物属于名录HW08类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14-08、900-249-08,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008乡道附近的实际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008乡道附近的实际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2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27日由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证据1-4证明,2024年9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面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包装物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为简易铁皮围挡,无法满足防雨要求,地面未采取防渗处理,地面上有沟渠,沟渠内有废矿物油积存,沾染部分废矿物油的包装物堆存在沟渠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上述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包装物属于名录HW08类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14-08、900-249-08,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5、2024年9月27日由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王*全、王*)》复印件。
6、2024年9月27日由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由重庆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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