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D474WM7P
经营场所:重庆市高新区走马镇金马村11号附3号(自主承诺)
我队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2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陈家湾的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施工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在项目东北侧和西南侧堆放有石粉,堆放面积共计约15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72小时;在项目东北侧和西南侧堆放堆放有开挖过程产生的弃土,堆放面积共计约30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48小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陈家湾的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2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陈家湾的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3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管理人员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年9月2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陈家湾的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施工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在项目东北侧和西南侧堆放有石粉,堆放面积共计约15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72小时;在项目东北侧和西南侧堆放堆放有开挖过程产生的弃土,堆放面积共计约30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48小时。
4、2024年9月20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024年9月30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者田*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田*)》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9月30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管理人员田*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田*)》复印件。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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