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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21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改〔2024〕77号(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公示
日期:2024-11-1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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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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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276W9M                     

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264号楼1     

我队于202410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08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264号楼1层的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西侧堆放有9个铁桶,盛装有加工中心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水、烃/水混合物,每桶容积180L,共计装有废油/水、烃/水混合物约1250公斤。铁桶露天堆放,底部为混凝土硬化地面,顶部没有顶棚,四周无密闭围挡,堆放场地没有任何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腐和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堆放场地周边约2平方米范围有明显油污痕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油/水、烃/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你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08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264号楼1层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108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264号楼1层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08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09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264号楼1层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52024108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

证据1-5证明,2024108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264号楼1层的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西侧堆放有9个铁桶,盛装有加工中心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水、烃/水混合物,每桶容积180L,共计装有废油/水、烃/水混合物约1250公斤。铁桶露天堆放,底部为混凝土硬化地面,顶部没有顶棚,四周无密闭围挡,堆放场地没有任何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腐和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堆放场地周边约2平方米范围有明显油污痕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油/水、烃/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你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62024108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2024108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韬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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