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负责人:徐*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035558X9
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
我队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北侧3个贮存含油铁屑(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与生产车间之间的路面上露天堆放有3个盛装含油铁粉的白色吨袋,吨袋堆放点地面有废磨削液渗出;生产车间西侧3个贮存含油铁屑(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围堰外有废磨削液积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上述废磨削液属于名录HW09类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 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 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0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行政专员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环境安全员韩*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5证明,2024年9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北侧3个贮存含油铁屑(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与生产车间之间的路面上露天堆放有3个盛装含油铁粉的白色吨袋,吨袋堆放点地面有废磨削液渗出;生产车间西侧3个贮存含油铁屑(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围堰外有废磨削液积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上述磨削液属于名录HW09类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6、2024年10月8日由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行政专员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张*)》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7、2024年10月14日由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环境安全员韩*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韩*)》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由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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