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恒汽车修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MACP1C
经营场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香溪路2号附6号
经营者:刘*
公民身份号码:500*517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我队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2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香溪路2号附6号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经营过程中有废矿物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产生,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上述危险废物属于名录HW08类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14-08、900-249-08,你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恒汽车修理店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香溪路2号附6号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2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恒汽车修理店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香溪路2号附6号的经营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恒汽车修理店经营者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年9月2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香溪路2号附6号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经营过程中有废矿物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产生,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上述危险废物属于名录HW08类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14-08、900-249-08,你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2024年9月25日由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恒汽车修理店经营者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刘*)》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恒汽车修理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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