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D474WM7P
经营场所:重庆市高新区走马镇金马村11号附3号
经营者:田*
公民身份号码:500***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年9月2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陈家湾的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在项目东北侧和西南侧堆放有石粉,堆放面积共计约15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72小时;在项目东北侧和西南侧堆放有开挖产生的弃土,堆放面积共计约30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48小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陈家湾的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陈家湾的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管理人员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年9月2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陈家湾的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在项目东北侧和西南侧堆放有石粉,堆放面积共计约15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72小时;在项目东北侧和西南侧堆放有开挖产生的弃土,堆放面积共计约30平方米,堆放点周边未设置密闭围栏,没有进行覆盖,堆放时间至少48小时。
4、2024年9月20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024年9月30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管理人员田*提供的《挖掘机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田*、田*)》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
6、2024年10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陈家湾的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6证明,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东站交通枢纽片区次支路网项目进行复查发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已对现场易扬撒的物料采取了扬尘防控措施,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10月21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7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7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未对露天堆放的石粉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也未覆盖,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喜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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