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57XF29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C栋负二层
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年10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C栋负二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经营,废矿物油包装桶和废防冻液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存放场所的地面与墙壁未做防渗、防漏处理,仅用硬纸板、铝塑板作为垫层,作为垫层的硬纸板已浸有大量废矿物油,场所内有一小房间为废弃厕所,废弃厕所内蹲坑排水口未密封。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21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C栋负二层的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10月21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C栋负二层的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2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0月22日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协议书》复印件、《市内电子联单(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213816、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011337、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057446、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069687、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101649、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142544、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42554、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197657、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242228、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287929、全国联单编号:20245001337098)》复印件。
证据1-4证明,2024年10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C栋负二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经营,废矿物油包装桶和废防冻液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存放场所的地面与墙壁未做防渗、防漏处理,仅用硬纸板、铝塑板作为垫层,作为垫层的硬纸板已浸有大量废矿物油,场所内有一小房间为废弃厕所,废弃厕所内蹲坑排水口未密封。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5、2024年10月21日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4年10月22日由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刘*兴、刘*)》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
7、2024年11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C栋负二层的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证明,我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日委托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废矿物油包装桶和废防冻液桶进行了处置,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对堆放废矿物油包装桶的场所进行了防渗防漏处理,废弃厕所蹲坑已封闭,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10月30日向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8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90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和《废机油塑料瓶储物间整改说明》,述称:1.本公司合法经营正常纳税,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在系统填报。2.本公司一直根据相关单位工作要求进行整改,之前未提出地面墙面防水防渗要求,公司并非故意违法。3.公司危废间地面硬化,铺设铝塑板及纸板,房内废弃厕所铺设铝塑板、纸板等,危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并未渗漏至土壤及水体,未造成环境污染。4.公司立即对危废贮存间进行了整改。5.公司一是无主观故意不做危废间防渗处理,二是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性污染,三是立即开展整改,符合免于处罚条件。
经复核,我队认为: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废矿物油包装桶和废防冻液桶存放场所的地面与墙壁做防渗、防漏处理,仅用硬纸板、铝塑板作为垫层,作为垫层的硬纸板已浸有大量废矿物油,场所内有一小房间为废弃厕所,废弃厕所内蹲坑排水口未密封。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申辩的事由,不属于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鉴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0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车翼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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