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7703K
法定代表人:曾*鹏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81号A区3号楼海天居
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4年7月3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皇冠国际裙楼楼顶的4台冷却塔风机运行噪声开展了噪声监测。结果显示,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边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限值,超标2分贝。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3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7月3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的南环(监)字[2024]第ZF84号《监测报告》。
4、2024年9月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徐*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4年7月3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皇冠国际裙楼楼顶的4台冷却塔风机运行噪声开展了噪声监测。结果显示,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边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限值,超标2分贝。
5、2023年9月12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渝南岸环执罚〔202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5证明,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062万元。
6、2024年7月26日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2024年9月9日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徐*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曾*鹏、徐*平)》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8、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拍摄的《视听资料》。
9、2024年11月29日,重庆佳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佳熠环(检)字[2024]第WT710号《检测报告》。
证据8、9证明,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开展了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完成整改,并取得了噪声达标检测报告。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10月12日向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6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65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辩意见》和一份《皇冠国际裙楼屋面空调冷却塔噪音整改报告》,述称:一是对于我司给贵支队执法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二是皇冠国际裙楼屋顶冷却塔噪音问题,系冷却塔轴承故障所致,我司进行了抢修维护,维修后噪音监测合格;三是整体经济形势不好,经营艰难,恳请以批评教育为主,撤销或减轻对其公司的经济处罚。
经复核,我队认为: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边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限值,超标2分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申辩的事由,不属于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鉴于其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2.超标状况:噪声超标幅度不足3分贝;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0.9781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浦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玖仟柒佰捌拾壹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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