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64723726F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成街6-2号(1506)
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夜间施工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南岸区广福大道与莲池路交叉口西北侧的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10标项目22:00后仍在施工。该项目正在进行车站主体结构部分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机具为混凝土罐车、泵送车等。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其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73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排放限值18分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最大声级为98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最大声级限值28分贝,有施工噪声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调查发现,2024年11月3日22:00后施工单位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与莲池路交叉口西北侧的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10标的车站主体结构部分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当晚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广福大道与莲池路交叉口西北侧的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10标项目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11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广福大道与莲池路交叉口西北侧的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10标项目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1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南环(监)字[2024]第ZJD2号《监测报告》。
4、2024年11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员刘*正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1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5证明,2024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南岸区广福大道与莲池路交叉口西北侧的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10标项目22:00后仍在施工。该项目正在进行车站主体结构部分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机具为混凝土罐车、泵送车等。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其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73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排放限值18分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最大声级为98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最大声级限值28分贝,有施工噪声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调查发现,2024年11月3日22:00后施工单位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与莲池路交叉口西北侧的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10标的车站主体结构部分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当晚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手续。
6、2024年11月11日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2024年11月12日**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2024年11月15日**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员刘*正提供的《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工程(YCK40+524.3~YCK51+102)施工总承包合同(节选)》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刘*正)》复印件。
9、2024年11月15日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提供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工程联合体总承包项目施工管理与经济责任协议书(节选)》复印件、《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车站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节选)》复印件、《营业执照(**有限公司)》复印件、《营业执照(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杨*)》、《居民身份证(张*平)》复印件。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为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4〕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有施工噪声排放,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法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2.噪声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3.7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沈阳胜达博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万柒仟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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