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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5-0002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4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罚〔2025〕3号(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公示
日期:2025-02-1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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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1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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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0855397X

法定代表人*

所: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

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的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单位2024924日向车牌号为AG2***车辆出具了编号为500108552409240940196450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710日向车牌号为DQ7***的车辆出具了编号为500108552407101605263814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124日向车牌号为渝D90***的车辆出具了编号为500108552401241600375617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结果均判定合格。通过调阅三辆车的检测明细发现,上述三辆车均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但检测过程中,在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车辆发动机未处于怠速状态,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A.4.2 “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发动机(包括废气涡轮增压发动机)均应处于怠速状态”的要求。该单位在明知规范检测方法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1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11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119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119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提供的车牌号为AG2***DQ7***、渝D90***的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108552409240940196450500108552407101605263814500108552401241600375617)复印件。

证据1-4证明2024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号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24924日向车牌号为贵AG2***的车辆出具了编号为500108552409240940196450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于2024710日向车牌号为渝DQ7***的车辆出具了编号为500108552407101605263814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124日向车牌号为渝D90***的车辆出具了编号为500108552401241600375617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结果均判定合格。通过调阅三辆车的检测明细发现,上述三辆车均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但检测过程中,在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车辆发动机未处于怠速状态,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A.4.2 “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发动机(包括废气涡轮增压发动机)均应处于怠速状态”的要求。该单位在明知规范检测方法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52024116日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41119日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72025115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5115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提供的车牌号为AL3***S85***、川S89***的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108552501130949240878500108552412301342530256500108552501141011120956)复印件。

证据78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召回渝DQ7***重新进行了尾气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出具了检测报告。该单位无法联系贵AG2***和渝D90***车辆车主。我局执法人员抽查该单位近期重型车检测报告,未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同时,该单位加强了内部管理和培训,将检测规范纳入公司考核。该单位已落实了整改措施,主动消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20241226日向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直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4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43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13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1.态度积极,主动配合调查。2.积极整改,一是已召回渝DQ7***重新进行了尾气检测,检测结果合格,贵AG2***和渝D90***车辆无法联系到新车主;二是加强了内部管理和培训,将检测规范纳入公司考核,承诺将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从已召回车辆检测报告分析,并非车辆排放不合格,是检测人员在进行尾气检测时违规操作导致违法,当下公司经营困难,恳请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明知规范检测方法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2.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辆):2辆以上不足5辆。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公式计算结果14.75万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因该单位主动消除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裁量金额:11.8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罚款壹拾壹捌仟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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