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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环罚〔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5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罚〔2025〕4号(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公示
日期:2025-02-2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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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2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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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CRMD9Q94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玉马路13号附1

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度一案,我局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1119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玉马路13号附1的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安装了1动物专用数字化透视摄影X射线机,为宠物拍摄X光片。经调查,2024425日至20241119日该动物专用数字化透视摄影X射线机共使用158次,最近一次使用时间为20241117日。该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119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玉马路13号附1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1119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玉马路13号附1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119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119日由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动物专用数字化透视摄影X射线机《出厂检验报告(节选)复印件、《安装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

520241119日由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宠宜佳动物医院DR影像诊断报告复印件2

证据1-5证明20241119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玉马路13号附1号的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安装了1动物专用数字化透视摄影X射线机,为宠物拍摄X光片。经调查,2024425日至20241119日该动物专用数字化透视摄影X射线机共使用158次,最近一次使用时间为20241117日。该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

620241119日由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刘*)》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720241223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玉马路13号附1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证明,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正在按照审批部门要求对DR室指示灯进行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正在整改过程中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20241219日向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4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45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使用动物专用数字化透视摄影X射线机为宠物拍摄X光片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涉及的种类和范围: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宠宜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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