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RT693Y
法定代表人:杜*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冬山路10号附40号(自主承诺)
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接到群众反映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武夷滨江工地施工噪声扰民后,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该项目昼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噪声排放限值3dB。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9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编号:01002409280115)。
证据1证明,有居民投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施工噪声扰民。
2、2024年11月1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4年11月1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1月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南环(监)字[2024]第ZF96号《监测报告》。
5、2024年11月28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5证明,接到群众反映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武夷滨江工地施工噪声扰民后,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该项目昼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噪声排放限值3dB。
6、2024年11月12日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7、2024年11月12日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金提供的《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FJJG-CQ-WYBJESQ-(专业)-001)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陈*金)》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025年1月8日***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J-2025-JNJ-0002)。
9、2025年1月1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8、9证明,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进行复查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主体施工。该项目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委托***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所检点位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技术要求。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向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4〕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4〕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2024年11月12日,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值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噪声排放限值,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2.噪声超标情况:超标3分贝以上不足6分贝;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9562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伍佰陆拾贰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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