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M19R3K
法定代表人:曾*华
住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3号2幢1-7
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接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岸区工地扬尘污染整改不力问题督察建议的函》(渝环督办函〔2024〕75号)后,2024年12月1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在临时消纳场(露天堆场)堆存的建筑渣土未完全覆盖,堆存约10000方,堆放面积约400平方米,堆放时间约20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2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经理高*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年12月1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在临时消纳场(露天堆场)堆存的建筑渣土未完全覆盖,堆存约10000方,堆放面积约400平方米,堆放时间约20天。
4、2024年12月10日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024年12月12日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经理高*铎提供的《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隧道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曾*华、高*铎)》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
6、2025年2月2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6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临时消纳场(露天堆场)堆存的建筑渣土已覆盖,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向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5〕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5〕4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对露天堆场堆存的建筑渣土未完全覆盖,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湖北红阳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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