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QRC53
法定代表人:周*强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31号1幢1单元6层710601号
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年12月27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的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2标项目经理部地龙湾及地瓦区间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1台炮机正在露天作业,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2024年12月23日零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按照《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减排,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于2024年12月29日零时起终止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该单位明知已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仍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27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的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2标项目经理部地龙湾及地瓦区间工程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27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的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2标项目经理部地龙湾及地瓦区间工程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月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胥*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22日,南岸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南岸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信息打印件。
5、2024年12月28日,南岸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南岸区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信息打印件。
证据1-5证明,2024年12月27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的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2标项目经理部地龙湾及地瓦区间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1台炮机正在露天作业,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2024年12月23日零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按照《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减排,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于2024年12月29日零时起终止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该单位明知已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仍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6、2024年7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渝南岸环执罚〔202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证据6证明,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罚款金额1万元。
7、2024年12月27日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1月2日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胥*军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周*强、胥*军)》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9、2024年12月28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的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2标项目经理部地龙湾及地瓦区间工程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2标项目经理部地龙湾及地瓦区间工程已停工,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向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5〕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5〕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知已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仍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金额:2.0687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陕西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零陆佰捌拾柒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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