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扣押决定书
渝南岸环查(扣)〔2021〕2号
被查封个人:杨*勇
公民身份号码:500***
住址:江津区***
被查封单位: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义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33FR4J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13号附1号
我局于 2021年 10月1 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日,杨*勇受他人委托将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漆渣、含漆废物和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和沾染了废油漆的建筑垃圾运至南岸区广阳镇大佛村官坝倾倒。经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建西部建设重庆有限公司称重,净重为15.44吨,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上述危险废物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重庆弘邦环保有限公司仓库,在此期间,你们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们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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