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渝南岸环查(扣)〔2022〕1号
被扣押个人:梁 *
公民身份号码:500***314
我局于 2022年 7月 2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租用南岸区广阳镇银湖村分水组131号前院安装两个储罐存放液体,从表观判断液体疑似废机油,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存放的疑似废机油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茶园牡丹路7号总装车间重庆熊淦建材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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