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扣押决定书
渝南岸环查(扣)〔2023〕1号
被扣押单位: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42679J
法定代表人:杜*台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社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6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5月12日,九龙坡区渝驿建筑设备租赁站受委托对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社的生产场地生产产生的废铝灰进行清理。因为天降暴雨导致场地内残留的废铝灰沾染泥土成为“泥浆”状态无法运输,九龙坡区渝驿建筑设备租赁站将废铝灰及其沾染物倾倒在场地边坡洼地位置后离场。接群众举报后,我局通过调查,于2023年4月6日在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社的原厂区内挖掘发现了被遗弃的废铝灰及其沾染物,经组织共挖掘出废铝灰及沾染物610.61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7日由九龙坡区渝驿建筑设备租赁站管理人员冉*伦提供的《清渣运输合同》复印件。
2、2023年4月7日调查九龙坡区渝驿建筑设备租赁站管理人员冉*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12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查询的《场地说明》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重庆浙中铝合金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出资形式及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渝南)登记内变字〔2016〕第096025号)。
4、2023年4月14日在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社的原生产场地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5、2023年4月18日在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社的原生产场地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6、2023年4月18日在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社的原生产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6证明,2019年5月12日,九龙坡区渝驿建筑设备租赁站受委托对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社的生产场地生产产生的废铝灰进行清理。因为天降暴雨导致场地内残留的废铝灰沾染泥土成为“泥浆”状态无法运输,九龙坡区渝驿建筑设备租赁站将废铝灰及其沾染物倾倒在场地边坡洼地位置后离场。我局通过调查,于2023年4月6日在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社的原厂区内挖掘发现了被遗弃的废铝灰及其沾染物,经组织共挖掘出废铝灰及沾染物610.61吨。
7、2023年3月27日九龙坡区渝驿建筑设备租赁站管理人员冉*伦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冉*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8、2023年4月11日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台授权委托冉*伦提供的委托书。
9、2023年4月14日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台授权委托冉*伦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杜*台)》复印件、《营业执照(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复印件。
证据7-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挖掘出的610.61吨废铝灰及沾染物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你单位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扣押清单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扣押清单
被查封单位名称:重庆众心驰恒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废铝灰及沾染物 |
610.61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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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104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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