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渝南岸环查(扣)〔2024〕1号
当事人: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XGBG2F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7栋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4日至5月17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7栋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电镀加工等生产作业,使用一条挂镀锌大件、一条挂镀锌小件和一条滚镀锌小件生产线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8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行业类别。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7栋的生产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7栋的生产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5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有限公司设备环保部部长包*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5月17日由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3份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WT1号、南环(监)字[2024]第WT2号和南环(监)字[2024]第WT3号)。
6、2024年5月13日由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重庆**电镀生产线承包合作协议》复印件。
7、2024年5月14日由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零部件外协合同》复印件、《零部件技术协议书》复印件、《质量协议书》复印件、《产品加工合同》复印件、《产品加工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对账清单和收发明细报表》复印件。
8、2024年5月13日由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挂账表》复印件。
9、2024年5月16日由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复印件。
证据1-9证明,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7栋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电镀加工等生产作业,使用一条挂镀锌大件、一条挂镀锌小件和一条滚镀锌小件生产线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并正常生产,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8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行业类别,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
10、2024年5月13日由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刘*)》复印件。
证据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的控制开关及废水收集池提升泵的控制开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7栋,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你单位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可以依法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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