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渝南岸环解查(扣)〔2024〕1号
当事人:重庆博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XGBG2F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7栋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4日至5月17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7栋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电镀加工等生产作业,使用一条挂镀锌大件、一条挂镀锌小件和一条滚镀锌小件生产线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8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行业类别。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
我局于2024年5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渝南岸环查(扣)〔2024〕1号),对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的控制开关及废水收集池提升泵的控制开关予以查封,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7栋,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你单位于2024年5月25日提交《关于解除废气、废水控制开关查封的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称你公司已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4年5月25日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上显示,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2024年5月25日至2029年5月24日,改正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现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于2024年5月25日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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