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制度,结合市级工作安排,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统筹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高效统筹执法资源。
二、主要内容
(一)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全区
检查重点: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入河排污口,沿江化工企业,涉水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等。
牵头科队:执法支队一大队
责任科队:水生态环境科、监测站,执法支队二、三、四大队。
(二)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滑明显的区域,大气指挥部发布的污染天气超标预警区域,群众信访投诉热点区域,全区在建建筑工地等。
检查重点:一是扎实开展涉气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二是认真落实不利气象条件超标预警期间涉气典型企业执法抽查;三是持续加强机动车尾气,包括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加油站油气回收等污染执法监管力度;四是切实抓牢涉ODS行业及餐饮油烟企业等其他大气执法管控;五是继续按照“三个一批”分类管理要求,从强化日常指导帮扶和突出重点时段专项管理两方面,做好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牵头科队:执法支队四大队(气);执法支队综合科(声)
责任科队:大气生态环境科、监测站,执法支队一、二、三大队。
(三)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一是危险废物方面,排查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及审计通报涉危险废物的问题及点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危险废物突出问题;二是土壤污染方面,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列入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
检查重点:一是通过查阅环评、排污许可、台账记录、申报记录、生产记录、用电记录、转移联单、接收单位相关记录、运输车辆进出厂记录等,核查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台账记录和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与台账是否相符;核实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是否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是否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治、污染土壤转运处置、信息公开等情况;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等。
牵头科队:执法支队三大队
责任科队: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站,执法支队一、二、四大队。
(四)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及自然保护地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一是自然保护地方面。重点排查风景名胜区及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等)、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发现问题的自然保护地和媒体曝光、审计通报或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地;二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方面。要及时将辖区内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环节开展检查。对于环境影响大、工艺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审批、监测、执法、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三是排污许可方面。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监督检查相关要求,将辖区内许可类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其中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检查“全覆盖”。
检查重点:重点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评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行为;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和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自然保护地内因非法修路、筑坝、采矿、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牵头科队:执法支队二大队
责任科队:督察整改办、综合管理科、监测站,执法支队一、三、四大队。
(五)核与辐射专项执法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市级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和2019年—2021年市级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检查重点: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等相关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上次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辐射安全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和自主验收情况,以及其它辐射类违法行为。
牵头科队:执法支队二大队
责任科队:大气生态环境科、监测站,执法支队一、二、三大队。
(六)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联合相关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一是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二是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牵头科队:执法支队投诉受理与环境应急科
责任科队:监测站,执法支队一、二、三、四大队。
(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环境风险企业
检查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及企业风险防控、污染地块整治、核与辐射安全等风险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风险隐患问题“回头看”情况;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情况;生态环境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治理和维稳工作情况;影响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稳定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值班值守和及时响应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时间安排: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环境安全专项检查(1—3月);汛期高温期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4—10月);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专项行动(11—12月)。
牵头科队:执法支队投诉受理与环境应急科
责任科队:各科室、监测站、宣教信息中心,执法支队各科、大队。
三、工作要求
(一)正确认识现场检查计划。实施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制度,是生态环境部在全国统一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对提升执法计划性、减少执法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牵头科、大队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据履职要求,结合监管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对专项检查子计划进行细化并按月落实,月度执法现场检查计划(附件1)报送执法支队综合科。临时部署安排的重大任务等,应调整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并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相关市级部门,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指导帮扶。
(二)加强执法监测工作联动。执法支队和监测站要按照《市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渝环执法发〔2021〕6号)要求,加强工作联动,监测站要依据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及时制定执法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现场检查计划。要严格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和规模,加强部门、镇街间协调联动,统筹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推行非现场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要以局官方网站为载体,强化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主动公开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对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现场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要提高保障能力,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在组织、指挥、人员调度和经费上予以保障。
联系人:傅亮;联系电话:62910931、15683239006。
杨善勇;联系电话:62910931、13983475153。
附件:1.2022年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2.2022年大气及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3.2022年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4.2022年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5.2022年核与辐射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6.2022年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7.2022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情况报表
8.市级执法现场检查指导帮扶计划表
附件1
2022年南岸区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
现场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环办〔2021〕223号)要求,持续开展水污染防治,提高水环境质量,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在全市开展提升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专项行动的决定》(重庆市总河长令第3号)《关于在全区开展提升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专项行动的决定》(南岸区总河长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持续巩固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1年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等专项行动成果,精准、科学、依法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水域。长江南岸段,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入河排污口等。
(二)重点设施。沿江化工企业,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市(镇)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医疗废水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月15日前)。按照《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环办〔2021〕223号),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及抽查事项清单,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录入与标签管理等工作,通过系统随机抽取生成南岸区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执法人员参加双随机现场检查时,要对废水排放企业开展抽样送检,并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开展立案调查等,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3月15日至11月底)。各大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本辖区重点水域、重点设施、重点行业进行检查,做到应检尽检;建立月通报制度,对各大队污水排放企业检查数量、问题发现数量和处罚案件办理情况等指标进行通报;配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的常态帮扶,加强辖区重点污水排放企业执法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2月10日前)。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执法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对发现问题建立台帐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二)科学统筹安排。要结合日常投诉举报和2021年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合理安排时间,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三)规范检查行为。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防疫规定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检查。
联系人:何力;联系方式:18580301209,1247652387@qq.com。
附件2
2022年大气及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围绕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的中心工作,抓细抓实大气、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执法,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推动大气、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按照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的工作要求,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和夜间施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推动大气、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大气执法监管。
1.重点时段:突出夏秋季O3、秋冬季PM2.5防控,全力推动PM2.5和O3协同控制、VOCS和NOx协同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2.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滑明显的区域;大气指挥部发布的污染天气超标预警区域;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3.重点行业企业:一是以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为重点的涉VOCs相关企业;二是以化工和工业炉窑、锅炉为重点的涉NOx、颗粒物排放企业;三是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站为重点的涉尾气污染点源;四是以混凝土搅拌站、货运码头、企业露天物料堆场仓库等为重点的各类堆场;五是以在建建筑工地,特别是有大面积裸土的工地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六是市级执法监测超标及蓝天督导帮扶反馈的问题突出、整改滞后、整改不力的工业企业。
4.重点任务:一是扎实开展涉气典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二是认真落实不利气象条件超标预警期间执法抽查;三是持续加强尾气污染执法监管力度;四是切实抓牢涉ODS生产、使用、销售企业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企业等其他大气污染执法管控。
(二)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1.重点时段:以“高中考”、市第六次党代会、党的二十大期间为重要节点,全年常态化开展。
2.重点区域:以在建建筑工地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一体推进。
3.重点任务:坚持“两降一升”的工作目标,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和高中考期间顶风违法的在建建筑工地,按照“帮扶整改一批、约谈督办一批、查处限批一批”的工作思路,分类开展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日常管理。定期分析群众投诉热点,积极通过部门联合座谈会、曝光违法典型、强化考核引领等方式,加压督促各责任方治问题、降投诉。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自查自纠(即日起至11月30日前)。一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要求和群众投诉等,开展涉气执法检查;二是会同区住建委、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等部门开展高中考建筑工地夜间建筑施工专项执法行动;三是检查手段要融合传统检查与无人机、在线监测监控等新型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接受督导帮扶(2022年5月-6月)。市执法总队将会同大气处、监测中心、尾气中心等组成联合检查组,结合2022年大气防控、涉气企业双随机抽查、蓝天帮扶整改、超标监测处理等工作开展情况,对我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市级执法现场抽查和指导帮扶。
(三)总结巩固提升(2022年12月)。各科、大队、监测站及时总结专项工作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同时,对大气、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执法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创新的执法方式、引进的三方辅助执法等可推广经验进行提炼分享。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强化大气、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执法、稳步改善大气、声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辖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落实、组织有力。
(二)强化帮扶。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通过“送法入企”等执法服务,深入企业送技术、送方案、送政策,指导帮扶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科学执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无人机、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非现场执法检查水平和问题发现能力;积极探索通过邀请主管部门骨干、技术专家、律师参与等方式,建立健全专案查办制度,增强案件办理的技术和法律支撑;认真落实执法“分类监管”“分类处置”要求,服务发展的同时,依法查处恶意违法行为,提高执法震慑。
(四)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双微、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开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和广大群众作用,推动实现多层次、常态化监督。
(五)信息报送。各相关科、大队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每月25日前分别反馈大气、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执法监管情况表。
联系人:尹超;联系方式:15683236108,50451772@qq.com。
附件3
2022年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专项执法
现场检查计划
根据重庆市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
一是开展涉危险废物执法检查。排查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单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及审计通报涉危险废物的问题及点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危险废物突出问题。
二是开展涉土壤污染执法检查。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列入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清理涉及危废和土壤信访投诉清单,做好迎接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指导帮扶准备。
二、检查重点
通过查阅环评、排污许可、台账记录、申报记录、生产记录、用电记录、转移联单、接收单位相关记录、运输车辆进出厂记录等,核查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台账记录和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与台账是否相符;核实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是否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是否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治、污染土壤转运处置、信息公开等情况;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实施阶段(即日起至11月底前)。结合历年来涉及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方面的历史数据情况和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摸清薄弱环节和问题症结,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前通过“双微”进行主题宣传,启用无人机等科技设备开展不定期巡查,通过分片区检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针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有针对性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有关典型案例,推动辖区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管控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化。
(二)督导帮扶阶段(7月)。根据市局督导帮扶工作安排,分析重难点案件及办理情况,完善有关案卷资料档案。择时提前开展内部督导督办,做好迎检准备。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底前)。对全年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案件来源、执法检查要点、执法方式优化、行刑衔接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统筹做好执法办案能力提升和行业规范发展两方面的工作,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四、任务分工
执法支队:牵头专项行动的开展,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调度有关执法检查工作进展,适时做好行刑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高质量开展,并取得实际成效。
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提供有关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方面的技术规范、监管数据和重难点问题等情况,及时向执法支队移交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问题线索。
生态环境监测站:配合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提供监测支持,适时协调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辅助开展土壤监测等。
联系人:周明庆,联系方式:15683209759,515639228@qq.com。
附件4
2022年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排污许可
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环生态〔2020〕7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执法函〔2020〕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2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级专项计划,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打击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排污许可专项现场检查,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的线索检查,完成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检查,将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和部分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执法抽查,在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排污单位依法排污。
三、工作任务
(一)自然保护地。重点排查风景名胜区及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等)、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巡视巡察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和媒体曝光、审计通报或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地。打击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对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事中、事后环节及竣工自主验收环节开展检查,重点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环评或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排污许可。将辖区内许可类、部分登记类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执法抽查范围,其中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检查“全覆盖”,重点查处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逃避监管排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正当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3—7月)。各大队将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并纳入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范围,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推动问题整改。
(二)接受督导帮扶(2022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市级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区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等工作开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指导,对环境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现场检查督办。各大队做好排污单位及点位现场管理及执法资料收集,做好迎检准备。
(三)总结报告(2022年11月)。对全年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案件来源、执法检查要点、执法方式优化、行刑衔接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统筹做好执法办案能力提升和行业规范发展两方面的工作,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要通过“双微”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督促问题整改。
(三)强化联动。要建立联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和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等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联系人:刘贵宾,联系方式:18580301209,417357544@qq.com。
附件5
2022年核与辐射执法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强化规范管理,严控安全风险,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突出监管重点,做到放射源安全受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污染物排放受控,切实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二、名录库范围及双随机抽取原则
(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市级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和2019年至2021年市级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支队各现场大队和大气科负责放辐射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三)企业抽取原则。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风险大小分为特殊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现场伽马探伤单位为特殊监管对象,按照每年200%比例抽取(每年检查2次);使用放射源单位和工业加速器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每年100%比例抽取(每年检查1次);其余医疗和工业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为一般监管对象,按照每年20%比例抽取(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周期内检查1次);辐射类建设项目按照10%比例抽取。
三、工作任务
重点检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辐射安全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和自主验收情况等相关事项,以及上年度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以及其它辐射类违法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15日前)。按照《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整理市级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辐射类建设项目形成检查对象名录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
(二)现场检查及整改阶段(2022年1月15日—11月底)。按照计划清单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涉源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督促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反馈,针对重点问题组织“回头看”跟踪整改进度,最后形成核与辐射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工作总结(2022年12月10日前)。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分析预测下一年度核与辐射安全形势发展的总体态势,研判核安全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具体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同时做好现场检查普法教育和帮扶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主体责任。
(二)科学统筹安排,突出检查重点。执法人员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上年度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研判被检查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合理安排时间,围绕排查重点内容,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三)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素质能力。检查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防疫规定和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相关规定,注重强化业务素质,提高执法系统的使用率,现场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内容和规范流程开展检查。
联系人:刘贵宾;联系方式:15683236918,417357544@qq.com。
附件6
2022年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
现场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整治联合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186号)文件相关要求,持续打击全区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持续保持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自动监控运行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成为常态。基本形成企业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好风气,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为环境管理发挥大数据分析、预警和哨兵作用。
二、工作任务
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检查。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月15日前)。结合年度和季度执法工作安排,将涉水、涉气重点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强化自动监控数据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核查的结合。邀请专家对执法人员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执法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能力。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3月15日至11月底)。采用大数据分析、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控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针对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可疑的涉水、涉气重点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二是检查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包括使用的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满足国家计量器具认证要求;三是重点对排污口采样设备进行检查,确定采集的样品是否能够代表企业的排污状况;四是现场询问了解企业工艺及生产情况,查看自动监控相关数据,根据物料衡算等经验判定数据是否符合逻辑;五是核对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及市监控中心平台三方数据是否一致;六是查看参数设置及验收资料档案,调阅现场参数设置,看与备案材料是否一致;七是调阅运行维护记录,故障记录、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资料,判定是否存在问题;八是采取标气标液测量、手工比对、便携式设备测量等方式,快速判定设备测量的准确性;九是采取改变生产负荷,启停治理设施等方式,观察自动监控数据变化情况,快速判定自动监控数据是否存在造假嫌疑;十是调阅企业流量及排放量等数据,与其生产状况和污染物产生量等进行核对,是否存在排污量异常,私设暗管,偷排、漏排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接受监督帮扶(2022年6月)。迎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及监测、专家组成的检查组,配合对涉水、涉气重点单位开展为期2周的现场检查。检查形式分为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不通知企业、突击检查方式进行。
(四)强化经验总结(2022年12月10日前)。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局各科室、执法支队、监测站和宣教信息中心要加强分工协作。执法支队负责查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监测站提供技术支持,宣教信息中心负责宣传及典型案例报道,其他业务科室要针对各自业务领域自动监控存在的问题隐患加强排查,提供线索,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二)规范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突击检查方式,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检查过程中坚决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三)加强部门联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重大案件会商。获取案件线索后,要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调查,依法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和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
(四)加强宣传及典型案例报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制作典型案例宣传资料或警示片,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宣传引导相关企业学法知法守法。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主动发现、参与监督并积极举报相关问题线索,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五)严肃结果运用。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排污单位通过直接或间接向污水中投放氯酸钠等强氧化剂,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造成干扰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超标排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要严厉打击第三方运维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弄虚作假,涉嫌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事的运维单位、设备厂家向社会曝光。
(六)严格执行纪律。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不得向排污企业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余佳原,联系方式:15683238096,1974222352@qq.com。
附件7
2022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情况报表
一、执法检查情况
报表时段:2022年月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22年月日 联系电话:
1.现场检查计划报备情况*。 | |||||||||||||
区县 |
类别 |
各类专项检查次数 |
问题情况 | ||||||||||
水专项 |
大气专项 |
固危废专项 |
排污许可专项 |
建设项目专项 |
自然保护地专项 |
环境安全专项 |
跨省界联合执法专项 |
其他 |
发现问题数量 |
完成整改数量 | |||
月计划次数 |
— |
— | |||||||||||
月完成次数 |
2.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明细表(累计填报)*。 | ||||||||||||||
区县 |
问题 类别* |
问题描述 |
企业(点位)名称 |
问题来源* |
是否批评教育 |
是否约谈并收承诺书 |
是否书面责令改正 |
是否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 (万元) |
是否移送拘留 |
是否移送刑事案件 |
是否依法申请关停 |
整改时限 |
是否完成整改 |
填表说明:1.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月度执法现场检查计划、上月计划完成情况通过表格形式报送。2.(1)“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明细表”:填写本年度发现问题的累计情况,已完成整改的应及时注明。(2)“问题类别”:选填“水”“大气”“固危废”“排污许可”“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自动监控”,填“其他”的请说明具体情况。“环境安全专项”发现的问题通过信息系统填报,不纳入本表。(3)“问题来源”:选填“上级转办”“部门移交”“大数据平台推动”“投诉举报”“日常排查”,填“其他”的请说明具体情况。3.报送方式:请于每月3日前报执法支队综合科杨善勇,汇总后报总队综合处。
附件8
市级执法现场检查指导帮扶计划表
序号 |
类别 |
参与部门 |
1 |
水污染防治专项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宣教国合处、宣教中心)、市河长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 |
2 |
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专项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气处、监测中心、尾气中心)开展大气执法指导帮扶;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开展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
3 |
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专项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土壤处、固体处、监测中心、环科院、固管中心) |
4 |
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及自然保护地专项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生态处、环评处、总量处、监测中心、评估中心、环交中心)、市林业局。 |
5 |
核与辐射专项 |
执法总队和市辐射站。 |
6 |
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监测中心、环科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
7 |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办公室、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核安全处、总量处、督察四处、辐射站、固管中心、环交中心)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