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于土壤环境管理的建设用地用途分类指南
(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落实建设用地按土壤污染程度等级和用途类别进行差异化管理的要求,指导基于土壤环境管理的建设用地用途分类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基于土壤环境管理的建设用地用途分类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JJ/T 85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三、术语与定义
(一)第一类用地。
指用于建设住宅、医院、中小学等设施的建设用地,对土壤污染风险的敏感程度很高,应当执行GB 36600中第一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二)第二类用地。
指用于建设工厂、仓库、商场、办公楼、市政道路、广场等设施或场所的建设用地,对土壤污染风险的敏感程度较高,应当执行GB 36600中第二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三)城市建设用地。
指城市建成区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四)其他建设用地。
指除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镇(乡)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
四、用途分类及国土空间规划代码
(一)城市建设用地用途分类。
1.城市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及国土空间规划代码见表1。
表1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第一类用地
序号 |
土地用途 |
GB 50137中的 用地类别代码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用地类别代码 |
1 |
居住用地 |
R |
0701 0702 |
2 |
中小学(含幼儿园)用地 |
A33 |
080403 080404 |
3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0806 |
4 |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A6 |
0807 |
5 |
社区公园、儿童公园用地 |
G1 (仅其中的社区公园、儿童公园) |
1401 (仅其中的社区公园、儿童公园) |
注:社区公园在CJJ/T 85中的用地类别代码为G12,儿童公园在CJJ/T 85中的用地类别代码为G139(仅其中的儿童公园)。 |
2.城市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及国土空间规划代码见表2。
表2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第二类用地
序号 |
土地用途 |
GB 50137中的 用地类别代码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用地类别代码 |
1 |
工业用地 |
M |
1001 |
2 |
物流仓储用地 |
W |
11 |
3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B |
09 |
4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S |
1206 1207 1208 1209 |
5 |
公用设施用地 |
U |
13(1311除外) |
6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其中的第一类用地除外) |
A1 A2 A3(A33除外) A4 |
0801 0802 0803 0804(080403、080404除外) 0805 |
7 |
绿地与广场用地 (社区公园、儿童公园除外) |
G (社区公园、儿童公园除外) |
14 (社区公园、儿童公园除外) |
(二)其他建设用地用途分类。
1.GB 50137中的镇(乡)建设用地(H12、H13),相关土地用途分类参照表1、表2对应的城市建设用地用途分类执行。
2.除镇(乡)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余建设用地,根据保护对象和暴露情况的不同,参照相关城市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执行,见表3。
表3 除镇(乡)建设用地外其余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
序号 |
用地类别 |
GB 50137中的用地类别代码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用地类别代码 |
用途分类 |
1 |
港口码头用地 |
H23 |
1204 |
如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参照GB 50137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执行 |
2 |
机场用地 |
H24 |
1203 |
如民用或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区等。参照GB 50137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执行 |
3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H3 |
1506 |
如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等。参照GB 50137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用设施用地(U)执行 |
4 |
特殊用地 |
H42 |
1502 1503 1504 1505 |
如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文物古迹用地、监教场所用地等。参照GB 50137城市建设用地中的行政办公用地(A1)执行 |
5 |
其他建设用地 |
H9 |
1507 |
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参照GB 50137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防护绿地(G2)执行 |
3.GB 50137中的铁路用地(H21)、公路用地(H22)、管道运输用地(H25),《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铁路用地(1201)、公路用地(1202)、管道运输用地(1205)、干渠(1311)等用地类型,通常情况下无明确保护对象,或者暴露时间短、人体健康风险低,可以在无害化利用、无害化穿越、不造成污染扩散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土地。
4.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建设用地,在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时,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保护对象和暴露途径、暴露时间等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确定管控目标,既避免过度修复,又守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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