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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062
  • [ 发文字号 ]
  • 南岸府办发〔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4-04-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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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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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制;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为南岸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结合现有《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说明

2018年12月,南岸区发布了《重庆市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了备案。

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至少每五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为完善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规章,以在南岸区突发环境事故时及时对事故进行控制,避免对南岸区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特修订原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最新的要求以及实际状况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便在南岸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1.3本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

通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更新了应急机构及成员名单、成员单位职责、南岸区风险源分布图,补充了近期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现有《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全区的环境安全。

(2)预防与应急并重

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3)统一领导、属地为主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4)资源整合、综合协作

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区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

(5)依靠科技、信息共享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6)平战结合、反应迅速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做好宣传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区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我区环境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

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辐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南岸区辐射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1.7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为:

1.7.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7.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造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7.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7.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分类标准中,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特殊的事件,可能演化为重特大事件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由区政府领导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际需要,区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度协调工作。其组成为: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部水务公司、燃气南岸分公司、南岸供电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区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为:

(1)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组织开展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制定、修订与区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

(7)负责组织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8)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和现场抢险组的组建等工作;

(11)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及时收集、上报事故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传达区政府指示。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3)区应急局: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4)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处置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对事件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5)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药品供应保障的协调和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督。

(7)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8)区公安分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道路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引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10)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造成污染后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

(11)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管网修复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2)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公路及桥梁的防护工作,防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13)区农业农村委:参加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配合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乡镇供水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对农业投入品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相应措施。

(14)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环境污染的工作方案。

(15)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调查核实统计企业的灾情,监督责任企业限产、停产方案实施;做好电、气、讯综合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天然气、电力等企业的抢险排危;协调保障电力、通信畅通;负责协调企业生产救灾急需物资。

(16)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本区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17)区民政局: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18)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9)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和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在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做好重庆经开区范围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0)东部水务公司: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21)燃气南岸分公司:负责天然气安全供应。

(22)南岸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防灾抢险、政府办公和生命线工程的电力供应;努力排除毁损电力设施造成的危险。

(2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本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南岸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联系表见附件1,南岸区各镇(街)应急联系方式见附件2。

2.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分组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分为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现场抢险组、专家咨询组、现场监测与评估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专业组,分组图见附图1。

(1)事故调查处理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政府办公室、相关镇(街)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受影响范围等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2)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负责启动卫生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派出医护专业人员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亡人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3)现场抢险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类别确定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镇(街)、专业抢险救授队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关闭污染源,安全转移各类污染物、处置污染受体等。

(4)专家咨询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专家咨询组成员由环境科学、环境监测、化工工程、环境生态和环境医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南岸区应急救援专家库见附件3),主要参与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5)现场监测与评估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部门参与。根据现场处置情况的需要,选调相关行业和企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现场监测与评估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监测组接到监测指令后,快速组织应急监测组成员,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的信息和应急监测状况,污染程度,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对应急监测人员专业技能、防护措施的培训和应急监测实战演练,相应的软件、硬件设施(应急监测仪器、通讯、防护设备、交通工具等)的建设。

(6)后勤保障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事发地镇(街)、园区、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保障车辆的及时调度和用车安全,现场和实验室用水、用电及应急物资提供,应急监测状态时通讯和现场生活条件等后勤保障工作。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内主要新闻媒体等负责人组成。负责按照及时主动、正确引导、严格把关原则,经区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维护社会稳定。

2.4事发单位应急响应组织机构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事发单位的第一应急处置非常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备危险源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是很必要的。

事发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污染事故应急组织,要以“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为目标,建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有专人负责的专门组织机构,制定本单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其主要任务有:

(1)检查本单位内部的环保设施运转情况,及时排除突发污染事故隐患;

(2)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应急设备和防护设备配备,并负责其日常检修和更换;

(3)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4)本单位和临近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报警;

(5)负责、参与本单位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并协助附近地区污染事故的相应处置工作;

(6)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设必须的应急处置装置;

(7)定期报备本单位危化品和剧毒物资的生产、储存、运输、销毁等信息。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3.1监测

3.1.1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对本区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

3.1.2健立制度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完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管理单位对事件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3风险评估

有关部门、各镇(街)及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发展中心定期对本区域、本领域内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排查整治。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必要时,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2预警

有关部门、镇(街)及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预警级别拟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以此使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标识,一级为最高等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红色预警由重庆市政府发布与解除。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伤亡的。橙色预警由重庆市政府发布与解除。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环境破坏、较多人员伤亡的。黄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与解除。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环境破坏,少量人员伤亡的。蓝色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局发布与解除。

上述分级标准中,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应急指挥部有权依据事态发展状况以及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预警级别的调整。

对特殊的事件,可能演化为重特大事件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确定预警级别

区应急指挥部应通过互联网、环境污染举报热线、部门通报、事发单位报告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在收集到上述渠道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按照预警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3.3.3发布预警信息

区政府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责令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明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其储备、运输情况;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3.5解除预警警报

通过现场排查、专家会商、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危险已经消除或在安全范围内,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

3.3信息报送

3.3.1报送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生态环境局。因生产安全事件、交通事件、自然灾害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严格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关于信息报告的要求,突发事件20分钟内,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及有关部门向区委、区政府、区委平安办、区应急局电话报告,并在40分钟内书面报告。

3.3.2事件甄别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属于一般、较大事件的,应立即启动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能力和结果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报告区政府,并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属于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建议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内容按要求应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伤亡情况、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3.3.4信息续报

对首报内容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一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等。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部门和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待市政府或国务院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进行移交,由市政府或国务院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应对工作。

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前期处置

各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实施前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全力控制污染态势的扩大,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前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4.3应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现场抢险组、专家咨询组、现场监测与评估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专业组迅速赶往现场,协调好各种应急处置力量。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4.4.1现场处置措施

(1)切断污染源: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2)污染物处理: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3)涉及大气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件发生地有关气象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科学设立警戒线;在控制泄漏源的同时,采取相应方式稀释扩散的有毒有害气体、封阻扩散的稀释源,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扩散,造成人员伤亡和大气污染。

(4)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联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周边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对造成水污染的液体物质采取挖坑收集、挖沟引流、筑坝拦截等方法阻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对进入水体的污染物采取吸收(吸附)、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拦截、导流、疏浚、转移等方法处置,防止水体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政府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4.2污染调查与控制

(1)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事件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受影响地区提出污染警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3)应急力量不足时,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4)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4.3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向市环境监测中心寻求技术支持。

(1)现场监测与评估组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污染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4.4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安全保卫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5医疗救护

医疗救治组迅速赶往现场,当污染引起人员伤亡时,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4.4.6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区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4.4.7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新闻宣传组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4.5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如下: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后,由相应指挥部宣布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各小组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统一向各镇(街)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各镇(街)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应急状态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6恢复与重建

4.6.1环境损害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并将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区政府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4.6.2恢复重建

根据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各镇(街)及经济板块发展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重建计划。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件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以及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及社会救助工作。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事件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5.2社会救助

(1)建立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救助制度;相关部门、各镇(街)及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筹集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全区捐赠的突发环境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2)区民政局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积极争取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群众。同时,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区司法部门应为突发环境事件涉及人员提供司法援助,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公证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物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5.3保险理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风险管理技术,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各保险公司要迅速查勘定损,并通过网上核赔、开通快速理赔通道等方式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结案速度、缩短理赔周期,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5.4调查和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专家评估组,负责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和影响评估。

根据有关处理决定,需要进行善后处理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善后处置建议报告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各镇(街)及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力、财力、应急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应急通信保障

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两名以上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监测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

6.3应急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形成由有关部门、各镇(街)及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合。事发地区、镇(街)要动员和发动辖区治安力量,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开展群防联防。治安维护要注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目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6.7物资保障

各镇(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6.8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区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各镇(街)应当保障各级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依据南岸区城市规划,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征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南岸区应急避难场所图见附图2。

6.10法制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由区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地方性法规、规章。

7.宣传、培训、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电话;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件灾情。

充分利用学校各级团队、组织,在本区中小学、大学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教育;在已开设防灾减灾课程的基础上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的教育工作。

7.2培训

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规划实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知识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要纳入区生态环境局干部的基本培训内容;各级环境监测和监管部门加强对干部和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保障水平。

7.3演习

区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通过适时进行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知识。

2021年11月26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了南岸区燃气突发事件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演练前编制了应急演练脚本、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并下发了应急演练通知,邀请环境应急专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分。演练后及时进行演练工作总结。

演练情况公布详见下图:

南岸报报道

应急演练现场照片

应急演练现场照片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下列情况应适时修订:

(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区级各部门职责职能发生变化时。

(2)较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后需要进行修订的。

8.2奖励与惩戒

8.2.1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处置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2.2惩戒

追究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4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南岸区级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办公室电话

24小时值班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023-62988152

023-62838111

2

区委宣传部

023-62988470

023-62988470

3

区生态环境局

023-62806871

023-62302630

4

区应急局

023-62984568

023-62988178

5

区市场监管局

023-61217803

023-61217800

6

区卫生健康委

023-62988107

023-62988117

7

区公安分局

023-62833933

023-60437112

8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023-62803001

023-62803001

9

区城市管理局

023-62923926

023-62988981

10

区住房城乡建委

023-62988076

023-62988076

11

区交通局

023-62987766

023-62980601

12

区农业农村委

023-62802546

023-62802546

13

区经济信息委

023-62989428

023-62989432

14

区纪委监委机关

023-62988471

023-62988952

15

区商务委

023-62811248

023-62838794

16

区民政局

023-62890166

023-62890166

17

区财政局

023-62988116

023-62988116

18

区发展改革委

023-62988121

023-62988121

19

东部水务公司

023-62456413

023-62456413

20

燃气南岸分公司

023-62817625

023-62802753

21

南岸供电分公司

023-62876639

023-62876639

22

区消防救援支队

023-62387709

023-62387788


附件2

南岸区各镇(街)应急联系方式

序号

镇(街)名称

办公电话

值班电话

1

铜元局街道

023-62308200

023-62305100

2

广阳镇

023-89882456

023-62491022

3

天文街道

023-62809650

023-62809650

4

南山街道

023-62463083

023-62467106

5

南坪街道

023-62901570

023-62909575

6

迎龙镇

023-89882590

023-62380131

7

长生桥镇

023-62450881

023-62450090

8

龙门浩街道

023-62832978

023-62881199

9

海棠溪街道

023-62883293

023-023-62883226

10

涂山镇

023-62527009

023-62527008

11

南坪镇

023-61217016

023-61217022

12

鸡冠石镇

023-62951279

023-62952152

13

花园路街道

023-62809718

023-62808869

14

弹子石街道

023-62520234

023-62500744

15

峡口镇

023-62390803

023-62390426


附件3


南岸区应急救援专家库

序号

姓名

单位

资质名称

专业方向

联系电话

1

丁振宇

重庆辰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危废处置、环境工程

13996171750

2

丁健刚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工程师

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处置

15095885798

3

刘  肸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评工程师

环境损害评估

13637994353

4

朱进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化工工艺

13896139262

5

邵露洁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风险评估

18602323679

6

吴  渊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评工程师

环境风险防范

清洁生产审核

13996243561

7

李  娟

重庆大学

副教授

大气污染防治

13983883039

8

李友鹏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高级工程师

喷涂废气防治

清洁生产审核

13983711430

9

陈  鹏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工程师

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处置

13996056966

10

沈  云

重庆智力环境开发策划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生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3983201298

11

周  珍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

设计院有限公司

环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风险评估

18008376544

12

易小华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高级工程师

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

13996335331

13

周井刚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高级工程师

环评工程师

管线、码头生态评估、环境影响评价

15823690213

14

胡龙江

中石油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

高级工程师

石油化工、油气储运

13983130543

15

钟成华

重庆工商大学

教授

水污染防治

13808388222

16

郭凌楠

重庆国咨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环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

13098608542

17

龚  宇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高级工程师

环境应急处置

13983751291

18

龚  玲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高级工程师

环境应急监测

18523011373

19

常  青

重庆工商大学

副教授

环境风险评估、应急演练

15086786892

20

黄力武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环境影响评价

13060218506

21

曹照勋

重庆市化工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环境应急处置、

水污染防治

13647626971

22

曾雪梅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高级工程师

环境应急监测

13012331695

23

赖海涛

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

13752967973


附图1  南岸区应急指挥部分组图

附图2  南岸区应急避难场所图


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南岸区现有四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南岸区各城市级、乡镇级水源地):其中一个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即长江黄桷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三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长江白洋滩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长江明月沱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迎龙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为切实做好南岸区上述四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确保区域内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说明

2018年12月,南岸区政府发布了《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了备案。

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至少每五年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为完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规章,以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时及时对事故进行控制,避免对饮用水源地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特修订原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最新的要求以及实际状况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便在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1.3本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

通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更新了应急机构及成员名单、成员单位职责、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图,补充了近期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1.4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长江干线溢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岸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外区波及影响到我区的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监控和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最大程度的保障公众供水安全;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将辖区内集中式水源地监测不合格项目通报给卫生部门和相应水厂,确保水质安全达标。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加强各部门间合作,整合现有资源,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并针对辖区内城市级水源地与市级有关部门形成联动响应,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3)分级响应,协调配合。建立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逐级响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4)及时准确,合理处置。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准确报告、快速到位,及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置、监测工作,对事件的处理做到合理有序。

(5)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区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

(6)依靠科技,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7)平战结合,反应迅速。建立健全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做好宣传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公众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1.7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重庆市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和《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7-1。
1.8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南岸区各城市级、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跨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9 水源地概况

1.9.1长江黄桷渡水源地

长江黄桷渡水源地现有重庆市东部水务公司黄桷渡水厂,水源类型为江水地表水,取水口位于长江黄桷渡东经106°33’751”,北纬29°32’609”,取水方式为深井取水,净水工艺为常规处理。设计供水规模20万吨/天,主要服务范围为南岸城区和南坪镇,服务人口达40万人。黄桷渡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陆域纵深范围为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陆域;黄桷渡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陆域纵深范围为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陆域。

1.9.2长江白洋滩水厂水源地

长江白洋滩水厂水源地位于长江南岸区南坪镇段,为白洋滩水厂配套水源。该饮用水水源地为河流型地表水水源地,取水水源为长江。

白洋滩水厂位于南岸区南坪镇二塘片区牟家嘴,设计供水总规模20万吨,一期工程供水总规模10万吨。

取水口位于东经106°33′3.37″,北纬29°29′47.04″,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主城区长江以南、以东,铜锣山以西地区,常规状态下与现有黄桷渡水厂、鱼洞水厂实现相互补充、并网运行;应急情况下作为渝中半岛应急补充水源。

1.9.3长江明月沱水源地

长江明月沱水源地现有重庆两江水务有限公司明月沱水厂,水源类型为江水地表水,净水工艺为常规处理,取水口位于长江明月沱东经106°38’56”,北纬29°34’20”,取水方式为表层取水。设计供水规模2000吨/天,主要服务范围为广阳镇,服务人口达6000人。明月沱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陆域纵深范围为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陆域;明月沱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陆域纵深范围为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陆域。

1.9.4迎龙湖水源地

迎龙湖水源地现有朱家岩水厂,水源类型为水库水地表水。

朱家岩水厂取水口位于迎龙湖水库蹇家边村东经106°40’260”,北纬29°30’36”,取水方式为深井取水,净水工艺为深度处理。设计供水规模10万吨/天,主要服务范围为茶园片区、经开区、峡口镇、长生桥镇和迎龙镇,服务人口达20万人。迎龙湖水源地(朱家岩)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m为半径所划的扇形区域,陆域纵深范围为取水口一侧为库边山脊线以内区域,取水口对岸以公路为界的库岸区域;迎龙湖水源地(朱家岩)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陆域纵深范围为取水口一侧为库边山脊线以内区域,取水口对岸以公路为界的库岸区域。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构组成

当发生一般及较大或以上级别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快速反应并迅速成立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区生态环境局,其组成为: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任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市水务集团、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南岸区各镇(街)主要负责人,自来水厂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组:事故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饮水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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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应急组织机构图


2.2应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1)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组织指挥各应急小组按抢险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②根据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③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一般及较大(非跨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则向上级移交现场指挥权,并协助上级现场指挥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④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发布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

⑤负责全区水源地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传递、通报。

⑥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⑦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2)总指挥职责

①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贯彻执行南岸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④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⑤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3)副总指挥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④向市、区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市、区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局: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较大、重大及特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市水务集团:负责自来水水厂上下游水质和制水厂、出厂水水质状况跟踪检测,严格控制自来水出厂指标;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水源供给;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

(3)区委宣传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授权向公众发布供水信息和有关通报;向市领导提供有关舆情信息。

(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向指挥长建议是否启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传达区政府指示;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无法取水的情况下,及时报请相关部门,紧急启用备用水源方案;负责调查和核实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类型和污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污染现状,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监测、处置、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协助相关应急监测单位完成特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配合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消除事故现场遗留污染物,并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监控水源保护区内水质,防止劣质水源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5)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监视入河流、湖库流断面水量等水文情况;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发生大规模水华,负责水体内水生动植物密度检查、水生动植物打捞和后期处理工作;参与相关善后恢复与处置工作。

(6)区交通局:负责因车辆和船舶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散及交通事故引起一般及较大(非跨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因车辆和船舶事故引发的特重大及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和危险物品转移;负责社会专用送水车辆的征调、运输等车辆保障,为应急供水车辆提供线路保障。

(7)区公安分局:负责因人为投毒引起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及责任追究;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人员疏散、隔离、安置;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督、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供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8)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集事故所在地消防队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各种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露方案;配合协助事故处置中伤亡人员搜救;配合环卫部门灾后洗消等;负责启用本单位专用和特种运水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取水、送水。

(9)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监督监测,严格控制饮用水卫生标准;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负责紧急救治因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外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纯净水供应市场的检查,保证良好的经营秩序;负责检查市场各售水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性,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平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市场饮用水价格,依法惩处供水危机期间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11)区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区级经费以及区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

(12)区商务委:提供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做好紧急情况下纯净水等必备生活物资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

(13)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组织本单位专家及职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调查处理。

(14)各镇街: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15)事发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供饮用水源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镇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镇居民发出通告;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各成员单位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若应急组织成员或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3应急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处置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镇(街)、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负责调查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及上级事故调查组、有关部门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督促事件责任方开展环境损害评估。

(2)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负责启动卫生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主要职责: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派出医护专业人员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亡人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3)专家咨询组

根据需要聘请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化工危化品处理处置、水污染防治等与水源安全危机应急处置相关学科专家,由相关部门、科研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生的等级,迅速组成临时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组长由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和专家协商确定,由各级卫生防疫、水质检验机构、环保、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城市供水、供电企业等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为小组成员。

主要职责:参加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者提供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集团、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5)饮水保障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镇(街)、园区、区消防救援支队、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6)后勤保障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事发地镇(街)、园区、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县的道路警戒、控制和保护,维护现场秩序,保障社会秩序稳定;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7)新闻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内主要新闻媒体等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引导社会舆情,维护社会稳定。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1)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南岸区各城市级、乡镇级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监测和保护,严密监控保护区周边主要危险源排放情况,及时分析水环境质量日常监测数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南岸区城市级、乡镇级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动态。

(3)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督促各单位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完善保护区内风险源概况信息以及应急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强化风险防范。

(4)区交通局加强流动源风险调查,重点监管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实施流动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

(5)江南水厂黄桷渡供水车间、江南水厂白洋滩供水车间、明月沱水厂、朱家岩水厂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控,积极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6)各部门加强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饮水安全意识。

(7)建立应急专家库和应急保障队伍。

(8)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储备库,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分级

区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初判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或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迅速组织专家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和措施。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分别用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表示,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按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分别用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表示,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红色(I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要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红色(Ⅰ级)预警。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报市政府备案。

蓝色(Ⅳ级)预警。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报市政府备案。

3.2.3 预警发布

蓝色(Ⅳ级)、黄色(Ⅲ级)预警:指挥部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或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行政区域;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由区政府向市政府上报,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采取以下措施,部署预警工作:

(1)实时研判。对预警信息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分析研判,预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影响人群、地理范围和危害程度。

(2)应急准备。下达指令,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密切观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变化,组织开展制水环节及水质检查,观测水源细菌及其他微生物变化情况。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堵截连通水体,在水源地设置警示标志。

(4)信息发布。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政府可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根据专家咨询组的综合研判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区政府或市政府可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与预警分级对应。

Ⅳ级响应:发布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Ⅲ级响应:发布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Ⅱ级响应:发布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Ⅰ级响应:发布红色(I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4.2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30分钟内分别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初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向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报告(报警电话:12369),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饮集中式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345)。

区政府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重庆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区县的,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政府办公室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4.3响应程序

初判发生一般、较大(非跨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分别启动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经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分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可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程度、敏感时段、发展趋势和事件损失情况调整响应级别,并按以下程序开展先期工作,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先期处置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立前,按照“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并按照要求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报告。

(2)调整应急

当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或已上升为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态削减或应急级别下降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统一指挥调整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根据相应的响应级别成立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按照以下措施开展应对工作。

4.4.1 信息发布

当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停止供水,如必要则立即通知该水源地水厂停止取水,并向该水源地供给范围内的居民发布停水公告。安抚居民情绪,保障社会秩序。

4.4.2现场污染处置

(1)切断污染源头

由污染源排放引起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必须立即封堵或切断污染源,防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由生产、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露、扩散引起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

(2)切断污染通道

切断污染通道主要采取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

②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③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拦油索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④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⑤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治理污染物

①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

②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③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修建临时拦截坝等工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④取水口及水厂应急防控。一级保护区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自来水厂、取水口安排专人进行巡查,适时对原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检测、化验和消毒。水厂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保证通讯畅通。水厂配备较为齐全的应急防范设施和应急物资。

⑤饮用水源深度处置。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下,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4.4-1所示。

表4.4-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碳吸附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碳、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4.4.3 转移安置人员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转移安置人员。必要时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企业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区政府可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4.4 应急救治

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群众和工作人员生病、中毒、染病的,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应急救治组应立即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开展紧急救治工作,同时统计伤亡情况。

4.4.5 应急监测

由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应急监测。

(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专家组意见,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断面、拟定监测点位、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断面、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②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方为中心,在其扩散方向的截水沟或最近可能进入到水源地的位置合理布置点,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设置一个监测点。根据突发事件程度对监测断面进行调整,优先加设污染物扩散前端断面。

建议采取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1小时)进行监测,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a)针对固定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b)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c)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④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适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监测因子建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水库监测因子还应包括叶绿素a和藻类密度。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删减或补充相关监测因子。

⑤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⑥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⑦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4.4.6 饮水安全保障

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已受污染时,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全面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增加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必要时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

如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尤其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立即通知相应供水企业采取保护措施或停水,供水企业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根据指令必须停止取水时,应通过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若饮用水供水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

4.4.7 处置信息报告

(1)报告制度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一般和较大(非跨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30分钟内分别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初报。续报在处置期间每天不少于1次报送,终报在事故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

(2)报送内容和方式

初报应当包括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数量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故有关的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附应急监测快报和监测点位分布图。

终报应当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故的措施、过程、结果和突发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随后补充书面报告。

4.4.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注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和舆论应对工作,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满足居民知情权。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调查周围群众和社会舆论动态,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信息公开方式,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发布,引导社会舆论。随着事态发展和处置进程,逐步发布真实信息和预警转换号令,及时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谣言传播。

新闻发布人员应由政府领导和专家咨询组专家组成。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地点、事件、过程、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饮用水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9 维护社会稳定

区政府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重要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区卫生健康委应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集体中毒事件等。

4.5 响应终止

4.5.1 应急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预案: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且无续发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水质达到取水标准。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3)事件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为再无继续的必要。

4.5.2 应急终止程序

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咨询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经评估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请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核实。

(2)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对申报进行核实,向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状态解除建议。

(3)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5.后期工作

5.1 原因调查和追责

依法组成调查组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经过、性质及责任进行调查。一般及较大(非跨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由据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同时协助特别重大及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查明肇事企业事业单位。查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就相关责任追究提出决议或建议。对于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事件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损失、改进措施建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5.2 事件评估

组织评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专业组织和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相关部门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开展评估。评估组织或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评估,分类统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污染修复方案、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报告。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区政府。通过科学评估,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恢复水源水质,尽快实现正常取水供水提供保障。

5.3善后处置

可由区政府牵头,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并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保险监管机关负责督导有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5.4 事件总结及归档

资料整理。将事件工作日志、事件动态报告、监测数据、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等文字资料,事件现场工作照片、录音等影像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一事一档。

事件回放。对一般及较大(非跨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或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对发生和处置过程进行梳理,为事件全面总结提供资料基础。

事件总结。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形成事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等方面内容。

5.5 措施改进

改进建议。区生态环境局应根据调查和评估情况,可向区政府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建议包括风险源管理、连接水体风险防控、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联动机制等方面内容。

措施落实。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区生态环境局跟踪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并建议区政府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估并公开相关信息,不断提高水源地的环境安全水平。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社会志愿群体,形成多层次应急队伍保障。所有应急成员单位应确定1-2名联系人,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受理(接收)部门,要设置报警、处置专用电话,并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各应急活动部门都有详实、准确的通讯录,以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应急通讯录详见附件1、2)

6.2 财力保障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应急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4 科技保障

区政府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演练与培训         

7.1 应急预案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通过适时进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宣教培训

区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市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向社会公布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鼓励公众及时报告饮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故灾情。

7.3 上年度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回顾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演练。

2021年11月26日,南岸区政府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演练前编制了应急演练脚本、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并下发了应急演练通知,邀请环境应急专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分。演练后及时进行演练工作总结。


南岸报报道


应急演练现场照片


应急演练现场照片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下列情况应适时修订:

(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区级各部门职责职能发生变化时。

(2)较大、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后需要进行修订的。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规定给予奖励。

对重大、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拒不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南岸区政府负责制定并解释。

8.4 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附图、附件

附图:1.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图

附件:1.应急成员单位通讯录

2.南岸区街镇应急联系方式

3.应急专家咨询组名单

4.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5.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

6.水厂水质污染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附图1  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图


附件1

应急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办公室电话

24小时值班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023-62988152

023-62838111

2

区委宣传部

023-62988470

023-62988470

3

区生态环境局

023-62806871

023-62302630

4

区应急局

023-62984568

023-62988178

5

区市场监管局

023-61217803

023-61217800

6

区卫生健康委

023-62988107

023-62988117

7

区公安分局

023-62833933

023-60437112

8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023-62803001

023-62803001

9

区城市管理局

023-62923926

023-62988981

10

区交通局

023-62987766

023-62980601

11

区农业农村委

023-62802546

023-62802546

12

区经济信息委

023-62989428

023-62989432

13

区纪委监委机关

023-62988471

023-62988952

14

区商务委

023-62811248

023-62838794

15

区民政局

023-62890166

023-62890166

16

区财政局

023-62988116

023-62988116

17

区教委

023-62800428

023-62800578

18

东部水务公司

023-62456413

023-62456413

19

燃气南岸分公司

62817625

023-62802753

20

南岸供电分公司

023-62876639

023-62876639

21

区消防救援支队

023-62387709

023-62387788


附件2

南岸区街镇应急联系方式

序号

街镇名称

办公电话

1

铜元局街道

023-62305171

2

广阳镇

023-89883749

3

天文街道

023-62809605

4

南山街道

023-62467193

5

南坪街道

023-62906859、023-62659632

6

迎龙镇

023-62789369

7

长生桥镇

023-62455635、023-62458256

8

龙门浩街道

023-86331007、023-86331011

9

海棠溪街道

023-62883258、023-62883278

10

涂山镇

023-89882063

11

南坪镇

023-62764395

12

鸡冠石镇

023-62951233

13

花园路街道

023-86115383

14

弹子石街道

023-62520034

15

峡口镇

62390703


附件3

应急专家咨询组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称

咨询业务

电话

丁振宇

重庆辰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危废处置、环境工程

13996171750

丁健刚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工程师

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处置

15095885798

刘  肸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评工程师

环境损害评估

13637994353

朱进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化工工艺

13896139262

邵露洁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风险评估

18602323679

吴  渊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评工程师

环境风险防范

清洁生产审核

13996243561

李  娟

重庆大学

副教授

大气污染防治

13983883039

李友鹏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高级工程师

喷涂废气防治

清洁生产审核

13983711430

陈  鹏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工程师

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处置

13996056966

沈  云

重庆智力环境开发策划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生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3983201298

周  珍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

设计院有限公司

环评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风险评估

18008376544

易小华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高级工程师

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

13996335331

周井刚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高级工程师

环评工程师

管线、码头生态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

15823690213

胡龙江

中石油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

高级工程师

石油化工、油气储运

13983130543

钟成华

重庆工商大学

教授

水污染防治

13808388222

郭凌楠

重庆国咨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环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

13098608542

龚  宇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高级工程师

环境应急处置

13983751291

龚  玲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高级工程师

环境应急监测

18523011373

常  青

重庆工商大学

副教授

环境风险评估、应急演练

15086786892

黄力武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环境影响评价

13060218506

曹照勋

重庆市化工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环境应急处置、

水污染防治

13647626971

曾雪梅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高级工程师

环境应急监测

13012331695

赖海涛

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

13752967973


附件4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14日填报人:余佳原                    联系电话:023-62476500

表1  机构与人员

指标内容

序号

单位

建设情况

备注

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1

有无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或部门

南岸编办﹝2013﹞3号

人员规模

2

6

参公事业编制

人员学历达标率

3

%

100

本科以上100%

培训上岗率

4

%

100

取得国家、市级培训合格证书的比例

表2  硬件装备

类别

指标内容

序号

单位

现有数量

距1级标准尚差数量

备注

环境应急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平台

应急指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

1

1

0


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指挥调度系统

2

1

0


移动指挥通信系统

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3

1

1


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

4

2

2


应急交通工具

应急指挥车

5

1

1


应急车辆

6

1

3


高性能应急监测车

7

0

1


多功能水上(近海)快艇

8

0

1


应急防护装备

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9

2

2


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或粉尘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10

5

5


应急现场工作服(套)

11

6

2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

12

2

2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3

2

2


辐射报警装置

14

2

2


医用急救箱

15

3

13


应急供电、照明设备

16

1

1


睡袋

17

4

4


帐篷

18

2

2


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

19

0

1


应急调查取证设备

高精度GPS卫星定位仪

20

2

2


激光测距望远镜

21

1

1


应急摄像器材

22

1

1


应急照相器材

23

2

2


应急录音设备

24

4

2


防爆对讲机

25

6

4


无人驾驶飞机及航拍数据分析系统

26


办公设备

台式电脑

27

6

10


固定电话

28

2

4


打印机

29

2

2


传真机

30

1

1


复印机

31

1

0


无线上网笔记本电脑

32

1

5


便携式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

33

2

1


表3  业务用房

指标内容

序号

单位

现有面积

备注

行政办公用房

1

m2(人均)

80

人均13m2

特殊业务用房

环境应急指挥大厅

2

m2

100


环境应急会商室

3

m2

100

包括小型会商室、应急平台控制间、机房等

环境应急值班室

4

m2

100

包括应急调度室、夜间值班室等

辅助用房

5

m2

100

包括储备间、设备间、操作间等


附件5

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

1.氯气

根据现场调查和资料显示,南岸区区内所管辖的四家饮用水源地自来水厂中有一家自来水厂(朱家岩水厂)工程净水厂生产过程中将使用液氯进行消毒,在液氯的使用及液氯钢瓶的贮存、使用中将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

1.1氯气性质与危害

氯气为黄绿色有毒气体,具有腐蚀性,不会燃烧,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能与许多化学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燃料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炸性物质。氯气可通过呼吸道和皮肤粘膜使人产生中毒作用,低浓度时对呼吸系统和眼睛有刺激,高浓度时可引起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肺水肿等,甚至导致死亡。

氯气对人体的影响见表1所示。

表1  氯气对人体的急性毒性

序号

症  状

大气中氯气浓度(mg/m3)

数据来源

1

最高容许浓度

1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

居住区大气最高允许浓度

0.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3

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IDLH)

88

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毒性:属高毒类。是一种强烈的刺激性气体。

急性毒性:LC50850mg/m3,1小时(大鼠吸入)。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家兔吸入2~5mg/m3,5小时/天,1~9个月,出现消瘦、上呼吸道炎、肺炎、胸膜炎及肺气肿等。大鼠吸入41~97mg/m3,2小时/天,3~4周,引起严重但非致死性的肺气肿与气管病变。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氯属于导则规定的一般毒性危险物质,不属于易燃物质。本品不会燃烧,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能与许多化学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燃料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炸性物质。

1.2 氯气存储量

根据现场调查和各水厂提供资料,水厂储氯间氯气储存量如下表表2所示:

表2  氯气储存量

名称

最大储氯量

朱家岩水厂

4.2吨

1.3氯气泄漏典型事故成因分析

根据氯的物质特性,结合对以往发生的氯气泄漏事故综合分析得出:阀门、仪表接口等处泄露,同时也有液氯钢瓶装卸等造成的机械碰撞事故,从事故造成的危害分析,氯气泄漏对人体影响较大。

1.4 风险防范措施

1.4.1 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如生产过程必须有全套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有专人负责检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安全设备及防护设备的使用情况;工作现场禁止吸烟;工作完毕,应洗澡换衣;车间应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作业人员应学会自救和互救。

(2)凡容易发生事故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设备以及需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的地方,应设置安全标志;在各区域设置可燃物周知卡;装置设物料走向、厂区设风向标等。

1.4.2 氯气泄漏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1)生产中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操作工作安全技术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防止误操作,避免氯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2)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按照《氯气安全规程》要求留有余压。

(3)对加氯机、气瓶、阀门等作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检修或更换,避免因腐蚀或机械等原因造成氯气泄漏。

(4)对加氯间的泄氯报警装置、氯气吸收中和装置、氯气自动切换装置等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更换,避免事故发生时不能及时运行造成更大事故。

(5)生产人员配置的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6)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7)生产人员配置防护用品,对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8)生产管理上,自来水厂全体员工(特别是值班员、门卫等)必须掌握氯气安全使用及事故应急程序,自来水厂必须全天候有人值守,便于氯气汇漏量被即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水厂周围常住人群进行氯气泄漏判别以及急救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受氯气事故影响大的(距加氯间100m以内人群)人群应做到人人知晓氯气泄漏事故判别和事故应急措施。

(9)留有周边居民联系方式,便于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居民撤离危险区域。

(10)氯库内设有报警器(响应时间不大于20s),定时开启进行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氯库还设置漏氯吸收中和装置,当发生大量氯泄漏事故时,自动检测报警系统发出警报,氯吸收装置自动投入运行,将氯气吸收中和,以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周围环境不受污染。

1.5 氯气中毒急救处理

氯气泄漏事故主要造成人员中毒,伤者主要为化学烧伤、窒息、肺水肿等,及时有效地进行现场救护是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环节。自来水厂建立抢救小组,每个员工应学会心肺复苏术。一旦氯气泄漏事故出现人员中毒窒息导致心脏猝停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做好自救互救,而且切莫丧失信心。如发生化学灼伤,要立即在就近用清水进行足够时间的冲洗,用2.5%NaHCO3液擦洗被污染的皮肤,用清水或2.5%NaHCO3冲洗双眼;应根据伤者情况,采取现场救护与医院救治相结合的原则,立即展开施救工作,当地医院无力救治的伤者,由领导小组协调及时转到相应医院救治,并提供受伤人员伤势情况及初步处理措施。

2、漂粉精

根据现场调查和资料显示,南岸区区内所管辖的长江明月沱水厂工程净水厂生产过程中使用漂粉精进行消毒,在漂粉精的使用及漂粉精的贮存、使用中将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据调查长江明月沱水厂的漂粉精储量为0.5t。

2.1漂粉精简介

又名高效漂白粉,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根据生产工艺的不同,还含有氯化钙或氯化钠及氢氧化钙等成分,其有效氯含量大于60%。

英文名称:bleaching powder concentrated,

别称:次氯酸钙;高效漂白粉;三次氯酸钙合二氢氧化钙

化学式:3Ca(ClO)2(2Ca(OH)2

分子量:577.0

性状:漂粉精具有很强的杀菌、消毒、净化和漂白作用,在洗毛、纺织、地毯、造纸等行业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是由次氯酸钙与水和二氧化碳发生反应生成具有强氧化性的次氯酸。由次氯酸消除污渍.白色粉末或颗粒。有强烈氯臭。具有腐蚀性和较强的氧化性。易溶于冷水。

在热水和乙醇中分解。加热会急剧分解而引起爆炸。与酸作用放出氯气,与有机物及油类反应能引起燃烧,遇光也易发生爆炸和分解,产生氧气和氯气。

2.2 泄漏处理

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穿防毒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或金属粉末接触。

小量泄漏:避免扬尘,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转移至安全场所。大量泄漏:用塑料布、帆布覆盖。然后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2.3 处置储存

2.3.1操作注意事项

(1)密闭操作,加强通风。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穿胶布防毒衣,戴氯丁橡胶手套。

(3)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2.3.2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包装要求密封,不可与空气接触。应与还原剂、酸类、易(可)燃物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不宜大量储存或久存。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2.4 控制防护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建议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胶布防毒衣。

手防护:戴氯丁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3.次氯酸钠溶液

根据现场调查和资料显示,南岸区区内所管辖的江南水厂黄桷渡供水车间、白洋滩供水车间净水过程中使用次氯酸钠溶液(10%)进行消毒,在次氯酸钠溶液的使用及漂粉精的贮存、使用中将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据调查江南水厂黄桷渡供水车间次氯酸钠溶液(10%)的最大储量为90t,白洋滩供水车间次氯酸钠溶液(10%)的最大储量为54t。

3.1次氯酸钠溶液简介

次氯酸钠溶液,是次氯酸钠的水溶液,为微黄色溶液,有非常刺鼻的气味,极不稳定,是化工业中经常使用的化学用品。次氯酸钠溶液主要用于消毒、杀菌及水处理。

英文名称: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化学式:NaC1O

相对分子质量:74.44

性状:微黄色溶液,有似氯气的气味。具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具致敏性。经常用手接触本品的工人,手掌大量出汗,指甲变薄,毛发脱落。本品有致敏作用。本品放出的游离氯有可能引起中毒。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腐蚀性烟气。本品不燃,具有腐蚀性。

3.2 泄漏处理

应急处理: 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服。穿上适当的防护服前严禁接触破裂的容器和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

小量泄漏:用干燥的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或覆盖,收集于容器中。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耐腐蚀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3.3 处置储存

3.3.1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直接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腐工作服,戴橡胶手套。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碱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3.3.2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碱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避免与碱类接触。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3.4 控制防护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高浓度环境中,应该佩戴直接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腐工作服。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4.服务区污水收集系统对朱家岩水厂水源地的影响

4.1污水收集系统概况

重庆水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部自来水分公司朱家岩水厂,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镇桃花店村,占地面积60873.64㎡。朱家岩水厂服务范围包含长生镇、茶园新区和迎龙镇,供水人口10万人,服务面积12km2,以迎龙湖水库为水源,取水口位于蹇家边村,北纬29°30’36”,东经106°40’260”。

位于朱家岩水厂迎龙湖水源地西南方向有一高速公路服务区——迎龙服务区,该服务区的污水收集系统恰好位于水源地保护区外附近,位于北纬29°29’57”,东经106°42’30”。

4.2 污水收集系统对水源地的影响风险

该污水收集系统主要收集迎龙高速服务区的生活污水,由于来往服务区的客流量较大,产生的污水量也具有一定规模。如果由于污水收集系统的破裂和故障导致生活污水渗漏和外泄,势必会对附近朱家岩水厂迎龙湖水源地造成污染和破坏,因此要加强对该污水收集系统的防护和监管。

4.3 风险防范措施

在污水收集系统周围应设置显著标志,加强对该风险源的监管和巡查,如发现破损及故障情况应责令该单位进行及时维护和维修。

5.道桥对集中式引用水源地的影响

5.1 水源地附近道桥概况

由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附近有道桥,故当桥上过往车辆发生坠桥事件跌入水源地,则有可能导致车辆的油箱破损泄露或车辆运载货物污染水源,甚至可能发生运输危险品车辆侧翻或坠桥导致运载危险品污染饮用水源地的情况。因此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附近的道桥风险要加以重视和防范。

据现场调查,目前南岸区集中式水源地附近有道桥经过的有朱家岩水厂迎龙湖水源地和明月沱水厂长江明月沱水源地。

(1)朱家岩水厂迎龙湖水源地


作为朱家岩水厂水源的迎龙湖水库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内,坝址在长江南岸的一级小支流渔溪河下游的武堂村渔溪河大桥处。朱家岩水厂迎龙湖水源地取水口位于北纬29°30’36”东经106°40’260”。取水口水源地有一高速公路道桥经过,如下图所示。

迎龙湖水源地旁的高速公路道桥

(2)长江明月沱水源地


明月沱水厂长江明月沱水源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取水口位于北纬29°34’20”,东经106°38’36”。水源地上游一公里范围内有鱼嘴两江大桥穿过,如下图所示:

鱼嘴两江大桥

(3)长江黄桷渡水源地

长江黄桷渡水源地现有重庆市渝南自来水有限公司江南水厂黄桷渡供水车间,水源类型为江水地表水,取水口位于长江黄桷渡东经106°33’751”,北纬29°32’609”,取水方式为深井取水,净水工艺为常规处理。设计供水规模20万吨/天,主要服务范围为南岸城区和南坪镇,服务人口达40万人。黄桷渡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陆域纵深范围为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陆域;黄桷渡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陆域纵深范围为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陆域。


水源一级保护区附近就是重庆长江大桥。重庆长江大桥,又名石板坡长江大桥,位于重庆渝中区,属于T型刚构桥,是横跨长江的第一座公路大桥,也是重庆主城区在长江上的第一座桥梁,带动了重庆市的经济同步发展,已成为重庆的著名景点之一。

重庆长江大桥

新建成的重庆长江大桥复线桥,为提高重庆长江大桥的通行能力和改善重庆长江大桥通行压力以及作为改善重庆市环线交通的重要路桥项目,朝天门长江大桥建成后,将实现与重庆近郊交通主干道的顺畅连接,联网互动,扩展重庆的经济"动脉",带动重庆整体经济的同步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

重庆长江大桥由原旧桥和复线桥组成,原旧桥线路全长1120m,复线桥线路全长1103.5m,道路为双向八车道城市主干道,设计速度为60千米/小时。重庆长江大桥每天来往的车辆不计其数,旁边就是黄桷渡水源保护区,因此重庆长江大桥对黄桷渡水源地保护区潜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应加强对重庆长江大桥来往车辆的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车辆的管理。

5.2 风险防范应急措施

(1)加强对该风险源的监管和巡查,如发现有运输车辆和船只在保护区的侧翻和漏油事件或者危险品污染水源地事件,应立即启动该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2)加强对该段道桥上过往车辆的监控,同时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及时发现可能污染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如发现大面积漏油或其他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事发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汇报。


附件6

水厂水质污染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水源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突发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水源事件,可能造成相关水质指标严重超标,从而影响公众生命安全,或发现水源中鱼类等生物因污染死亡,水库管理所、生产经营处应立即关闭事故水源和受污染的供水管网,停止供水,并报告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环境、卫生等部门,同时派员协助卫生监督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取样分析,进行会商,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水质污染程度和受影响范围迅速组织分析、会商,做出判断和处置决定,并启动相应的供水预案。

当发现生产事故或人为投毒或破坏供水设施时,水库管理所、生产经营处应根据情况,采取保障供水安全的临时措施。必要时立即关闭相应的水源、水厂、水池和管道等事故区域,迅速报告供水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部门,保护好事发现场,由公安部门取证侦破,并会商处置措施。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故对供水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执行。

(一)接到报告或发现污染饮用水源时,水质监测中心和生产处负责人要迅速了解清楚污染物的种类、包装、数量及出事地点等有关情况,及时将污染情况报告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

(二)水质监测中心负责人迅速判断是否应开展水质应急监测。若需要应立即确定检测项目与频率,并在30分钟内负责组织有关水质分析技术人员,根据污染发生位置设点进行监测。

(三)接到污染水源的报告时,各水厂的净水车间要迅速落实生物监测措施。生物监测情况要每半小时报告;化学监测的结果,原则上要求每两小时及时报告。若生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或化学检测数据超出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同时水质监测中心应提出是否该停水建议;公司立即报告集团和市、区政府等部门,经批准停水后,立即发出停水指令;进入净水工艺的水一律排空。

(四)应急监测网络负责人加强与市环境监测站和市卫生监督检验所的联系。加强与水源上游监测网点的联系,互通监测信息。

(五)根据污染物的数量、出事点距离、取水的流速、流量等有关资料,计算出污染物到达水厂吸水口的时间范围。必要时通过电台和电视台提前通知用户做好用水储备工作

因发生水源水质污染而造成的供水事故,在应急小组领导下,积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源水未达到指定标准前,停止进源水,并停止制水供水。在此期间,根据需要启动备用水源满足辖区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用水的需求。公司化验室及时联系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迅速对水质进行化验,查找原因,并研究提出相应的紧急措施供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决策处理。

二、净水生产中出现异常水质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难净化的原水。

出现原水难净化问题时,水厂值班人员要及时向水厂化验室、公司生产技术处、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由生产技术处和水厂组成专责小组,迅速分析查清原水水质情况,从源水和待滤水的温度、浊度和pH值等参数进行分析;并做好烧杯搅拌实验找出最佳投药量。

(二)不合格的消毒。

出现消毒不合格的水质事故时,水厂值班人员要及时向水厂领导报告,由水厂领导组织人员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必要时增加需氯量检测频率,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并向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和主管领导汇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对不合格的出厂水采取相应的补氯措施。

三、管网水出现异常水质的应急处理办法

(一)应急处理程序如下。

1.水质应急监测网络接到报告的同时做好记录。水质监测中心、生产技术处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水质分析人员到现场采样检验,30分钟内赶到现场。

2.根据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和采样检测的初步结果,向当事人作初步的解释。同时采样带回对其它相关项目作进一步的分析。

3.必须尽快把检测结果回复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做好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处理结果的解释工作。同时把事故的处理情况报告公司。

(二)应急处理措施如下。

1.因管道安装或维修造成自来水有泥沙、浑浊等问题,迅速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管道排泥沙、冲洗的工作。

2.对管道长、用水量少等原因而引起的余氯不足,有铁锈、或卫生指标不合格等问题,协助用户进行周期性排水,以提高水质。影响面广的,可进行管道改造工作。

3.特殊情况下,因净水生产供出少量不合格水造成的水质事故,要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做出区域性停水,采取排水或其它必要的措施处理。

4.人为因素破坏造成的水质异常,迅速通知可能受其影响的用户停止用水,迅速通知经营管理处止水,防止受污染的水流向它处。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公司领导。若情况严重,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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