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环保局职能职责是对全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本区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对本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负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监管;监督和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组织并监督实施“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环保行动,开展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等环保考核工作。
(5)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实施湖库整治,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进行监督。
(6)负责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管理、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7)受理单位、个人对污染和损害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组织调查和处理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8)负责全区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工业污染源状况报告;发布本区环境状况公报。
(9)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负责开展环保模范城区等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实施环境统计、环保产业管理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南岸区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处级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设办公室、建设项目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污染源防治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和经开区环保办等4个内设机构。下设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南岸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中心等3个事业单位,其中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为全额拨款参公事业单位,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和环境宣教信息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2154.55 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54.55 万元,比2017年增加了341.15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340.55 万元,比2017年增加28.15 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814 万元,比2017年增加313 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环境保护宣传、实验室的运行费用和各种环境监测专项等费用,主要用于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长江流域水质监察、监测等重点工作。
本部门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 59.1 万元,比2017年增加12.1万元。公务接待费 10.5 万元,比2017年减少1.5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6万元,比2017年增加13.6 万元;主要原因是参照公务用车规定预算。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410.78 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 55.09 万元,增长 15 %。主要用于:办公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其他商品服务等相关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本部门政府采购预总额 45 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814 万元。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2017年资产总额为1269.7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169.60万元,流动资产100.17万元。固定资产当中,房屋79.57万元,汽车8辆287.93万元。其他固定资产802.10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编制填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日
附件:南岸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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