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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答: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包括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答: 依法确定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聚焦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答:企业可在年度报告中填自身核算碳排放数据,于3月15日之前先对外披露。待后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碳核查完成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变更已披露的碳排放数据即可。
答: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答:部分行业有无组织排放总量要求,部分行业没有。没有的行业可以填写“无”,尽量不填写0。
答:都需要临时披露,临时披露计时起点以以副本信息变更“办结日期"为准。
答: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于2022年2月8日生效,各地环境部门制定22年企业名单,22年3月31日之前公布批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在企业名单里,4月1日之后发布批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纳入23年企业名单。二是《管理办法》里给了地方一些自由裁量权,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没有给予明确时间范围的界定,21年及以前年份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但未完成的,地方可以自行裁量是否纳入企业名单。
答:不需要。
答:《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即在10月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修订中,移除的重点排污单位,由于仍1旧保留在当年度披露企业名单中,所以仍需进行年度披露和临时披露。
答:应纳入。即使企业停产,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等仍在,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未注销,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按规定仍应纳入披露企业名单。企业披露信息时在关键提要里注明在哪个时间段末从事生产经营,相应时间段的排污情况可注明未产生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内容即可。
答:目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拟通过全国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统中企业所填报和管理部门所掌握环境信息,通过信息回流形式在年度报告中相关数据项进行代预填,而非“代"填报,是否修改、是否确认这个回流的“代预”填的数据,须有企业自行决定和操作的,主体责任还在企业自身。通过此种形式,一方面给企业提供便利、减轻企业重复填报负担,另一方面也对企业进行制约,避免企业在不同管理系统中相同数据项填的具体内容不同。
答:包括十万。单次处罚十万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肯定包括在内,累积处罚十万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可以由地方自主决定,是否包含在内。
答:母公司、子公司都分别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母公司受处罚只母公司纳入披露企业名单,且只披露母公司环境信息;子公司受处罚只子公司纳入披露企业名单,且只披露本子公司环境信息。
答:不需要披露2021年度环境违法信息,仅需要披露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持续披露三年。
答: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公示也可以。
答:是指每个应披露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3月底发布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10个工作日内把1月1日至3月 31日问应临时披露事件补充披露(第二十条)。后续,每收到一个事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比如环评批复、处罚决定书等,都应5个工作日内临时披露(第十七条)。
答:2022年第一年开展披露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企业名单尽可能与重点排污单位保持一致,参考重点排污单位的操作。理论上,一个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一个民事责任主体,东山院区应该是没有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这种情况,两个院区应该是都列入都实质性包含的。关于列入具体形式,合并列入一并披露或分别列入分别披露(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该单一披露主体,发一个披露报告都包括,还是分别发多个披露报告),在标识清晰的基础上,都可以。
答:2022年第一年开展披露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企业名单尽可能与重点排污单位保持一致,参考重点排污单位的操作。理论上,一个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一个民事责任主体,东山院区应该是没有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这种情况,两个院区应该是都列入都实质性包含的。关于列入具体形式,合并列入一并披露或分别列入分别披露(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该单一披露主体,发一个披露报告都包括,还是分别发多个披露报告),在标识清晰的基础上,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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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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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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