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是怎样的?
答: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包括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包括哪些企业?
答: 依法确定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聚焦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关于 《格式准则》第十九条碳排放数据的披露,鉴于上一年度碳排放核查一般3月15日之前无法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需要如何填报披露?
答:企业可在年度报告中填自身核算碳排放数据,于3月15日之前先对外披露。待后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碳核查完成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变更已披露的碳排放数据即可。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关于 《格式准则》 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无组织排放许可总量如果没有要求的话,是否填0?
答:部分行业有无组织排放总量要求,部分行业没有。没有的行业可以填写“无”,尽量不填写0。
关于《格式准则》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副本信息中登记事项与许可事项变更是否都需要临时披露?披露时点如何把握?
答:都需要临时披露,临时披露计时起点以以副本信息变更“办结日期"为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的具体时间范围?
答: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于2022年2月8日生效,各地环境部门制定22年企业名单,22年3月31日之前公布批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在企业名单里,4月1日之后发布批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纳入23年企业名单。二是《管理办法》里给了地方一些自由裁量权,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没有给予明确时间范围的界定,21年及以前年份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但未完成的,地方可以自行裁量是否纳入企业名单。
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是否需要纳入披露企业名单?
答:不需要。
披露企业名单中,关于因属重点排污单位纳入企业名单的部分,与现行重点排污单位修订工作的街接问题。按综合司统计处工作惯例,往年10月份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修订工作,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在10月份进行移除,其中在10月份有移除的重点排污 单位,那么涉及企业还需要在来年的3月 15日前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吗?
答:《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即在10月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修订中,移除的重点排污单位,由于仍1旧保留在当年度披露企业名单中,所以仍需进行年度披露和临时披露。
有部分企业已经关停,有部分企业已经停产,但是未关停,后续是否会继续生产也未知,但因重点排污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上市公司等原因准备纳入披露企业名单,此种企业后续不好进行披露,这种情况下还需要纳入披露企业名单吗?
答:应纳入。即使企业停产,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等仍在,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未注销,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按规定仍应纳入披露企业名单。企业披露信息时在关键提要里注明在哪个时间段末从事生产经营,相应时间段的排污情况可注明未产生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内容即可。
关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企业填报过程中相关环境信息回流的问题。部分环境管理部门同志认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负主体责任,须对报告内容、相关数据的真实情况负责;进而认为,行政机关不需将在信息系统中把相关环境信息回流给企业。企业有法定义务,对照部里出合的《格式准则》,对相关环境信息进行归集,呈现出一个文档,便于公众阅读、社会监督。
答:目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拟通过全国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统中企业所填报和管理部门所掌握环境信息,通过信息回流形式在年度报告中相关数据项进行代预填,而非“代"填报,是否修改、是否确认这个回流的“代预”填的数据,须有企业自行决定和操作的,主体责任还在企业自身。通过此种形式,一方面给企业提供便利、减轻企业重复填报负担,另一方面也对企业进行制约,避免企业在不同管理系统中相同数据项填的具体内容不同。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是否包含十万元?是单次十万,还是累积十万。
答:包括十万。单次处罚十万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肯定包括在内,累积处罚十万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可以由地方自主决定,是否包含在内。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比如母公司因符合情形被纳入披露名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是否也一起要纳入名单?还是只是母公司纳入,但母公司除了披露母公司的环境信息外是否还要披露各级子公司的环境信息?还是只将母公司纳入且只需要披露母公司环境信息即可?反之,如果是子公司因符合情形被纳入披露名单,需不需披露母公司相关信息?
答:母公司、子公司都分别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母公司受处罚只母公司纳入披露企业名单,且只披露母公司环境信息;子公司受处罚只子公司纳入披露企业名单,且只披露本子公司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因在2021年度有违法行为被纳入2022年度披露企业名单,在2023年3月15日前披露环境信息时是否需要披露2021年度相关违法信息?
答:不需要披露2021年度环境违法信息,仅需要披露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持续披露三年。
《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披露企业名单确定后,需要在政府网站公示,市级生态环境局网站属于政府网站吗?
答: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公示也可以。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022年度披露企业名单,需要公开临时报告的,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这个法律文书起算时间从那天开始,是2022年1月1日,还是办法施行的2月8日开始,还是有其他时间。
答:是指每个应披露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3月底发布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10个工作日内把1月1日至3月 31日问应临时披露事件补充披露(第二十条)。后续,每收到一个事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比如环评批复、处罚决定书等,都应5个工作日内临时披露(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时,存在此种情况,有企业的部分锅炉等相关设施与企业主厂区没在同一个地块,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每洗及一个地块都单独列入一次重点排污单位,录入时企业名称没做区分,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用 (01) (02) 做了区分。这种情况 下,在纳入披露主体时,是只需要纳入该工厂即可,还是需要把不同地块的锅炉也单独列为披露主体?
答:2022年第一年开展披露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企业名单尽可能与重点排污单位保持一致,参考重点排污单位的操作。理论上,一个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一个民事责任主体,东山院区应该是没有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这种情况,两个院区应该是都列入都实质性包含的。关于列入具体形式,合并列入一并披露或分别列入分别披露(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该单一披露主体,发一个披露报告都包括,还是分别发多个披露报告),在标识清晰的基础上,都可以。
同一个地市存在相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总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列入当地名单,分企业不用列入对吗?如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4455364177F)和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东山院区)(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4455364177F)。
答:2022年第一年开展披露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企业名单尽可能与重点排污单位保持一致,参考重点排污单位的操作。理论上,一个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一个民事责任主体,东山院区应该是没有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这种情况,两个院区应该是都列入都实质性包含的。关于列入具体形式,合并列入一并披露或分别列入分别披露(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该单一披露主体,发一个披露报告都包括,还是分别发多个披露报告),在标识清晰的基础上,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