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二)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南岸区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三)管理和指导街镇、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区情区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六)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七)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负责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负责提供对街镇、区级部门考核评价的相关统计数据。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库和数据中心;组织制定全区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十)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初审等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