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 |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立依据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烈士褒扬金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核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地审定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县级 | |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创业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区县级 |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地方补贴核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区县级 |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烈士褒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奖励 | 区县级 |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和骗取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的处罚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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