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当事人:高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75XXXX
经营者:高某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XXXX
你单位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3年7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重庆市南岸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重庆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核查抖音店铺“陈老师工程课堂”违规销售非法出版物的通知》(渝扫黄案字〔2023〕16号),要求按规定核查抖音店铺“陈老师工程课堂”违规销售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线索,已经明确的事实有:抖音店铺“陈老师工程课堂”的经营主体为兰山区好学图纸咨询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71302MA3WGMXXXX,抖音账户为:gangjiegouquan,销售资料为《陈老师钢结构识图实战笔记》,该资料高度疑似非法出版物,无出版单位、无书号、无出版时间。
接此通知后,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区扫黄办开展外围调查,经与中通快递相关负责人核实,寄件人为淘宝网店“憨憨网上打印店”的相关人员寄出。
2023年7月6日,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致函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请求协查抖音店铺“陈老师工程课堂”销售《陈老师钢结构识图实战笔记》的数量。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复函称抖音店铺“陈老师工程课堂”销售《陈老师钢结构识图实战笔记》的数量为34笔合计5100元。
2023年11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夏勇、柏舟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李家坡社检查,发现了淘宝店铺“憨憨打印店”的经营地址,现场负责人为经营者高某。
2023年11月30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3年12月4日,高某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其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3年5月至8月共4个月所有承接“陈老师工程课堂”下单印制《陈老师钢结构识图实战笔记》的数据,合计718本,其中制作费16491元,快递费3806元,合计20297元。
2024年2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致函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核查处理。
2024年3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复函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称该经营者的快递费3806元不应当纳入违法经营额的范畴,故不涉嫌刑事犯罪,建议我支队继续按照行政处罚的流程处罚。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3月13日,经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高某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行为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16491元,没收其用于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夏普7040打印机1台,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115437元的处罚。
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01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委拟对你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行为予以取缔,责令你单位改正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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