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当事人: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CRTXXXXX
负责人:彭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X号X栋XX号
你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2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人刘虎发来的《旅行社违法举报信》,称其“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抖音平台向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购买了一份旅游服务...发现被举报人经营活动存在多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6日,经执法人员前期调查沟通,认为当事人涉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4年3月22日,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负责人彭某持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因工作疏漏未在旅游合同中注明餐饮标准,不符合《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你单位初犯,适用从轻处罚。
2024年4月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05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对你单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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