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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02G/2024-00018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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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4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08号
日期:2024-04-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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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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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08号

当事人:重庆诺娅方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99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XX号X幢XX号

你单位委派的导游王硕从事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2月21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到12345“民呼我为”转办的陕西咸阳游客胡某的举报,称其于2024年2月8日与重庆诺娅方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打卡重庆4天3晚”,约定于2024年2月8日至2月11日在重庆游玩,期间,带团导游在车上向游客兜售物品,游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导游支付了400元,购买了“火锅底料1套,豆干2个,麻花1套”,游客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与导游的聊天截图和部分购买未食用的物品。

2024年2月21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4年3月5日,重庆诺娅方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董伟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向执法人员表示该行程的带团导游为王硕,身份证号码为4307********7317,导游证号码为LBV***7Z,电话为155***72。

2024年4月1日,重庆诺娅方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董某受王某委托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确认了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确认了导游王某在行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获得游客胡娟支付的400元人民币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你单位初犯,适用从轻处罚。

2024年4月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08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对你单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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