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当事人:重庆诺娅方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99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XXX号X幢XX号
你单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2月21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到12345“民呼我为”转办的陕西咸阳游客胡娟的举报,称其于2024年2月8日与重庆诺娅方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打卡重庆4天3晚”,约定于2024年2月8日至2月11日在重庆游玩,期间,带团导游在车上向游客兜售物品,游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导游支付了400元,购买了“火锅底料1套,豆干2个,麻花1套”,游客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与导游的聊天截图和部分购买未食用的物品。执法人员审查游客的旅游合同时发现,该合同内虽然写有11名游客,但仅有胡某1名游客的信息。
2024年2月21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4年3月5日,重庆诺娅方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董伟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因工作疏漏未将11名游客信息全部写入合同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你单位初犯,适用从轻处罚。
2024年4月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03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对你单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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