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06号
当事人:郭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421**************296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天文大道金铭香苑
你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3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南岸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全国“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交办件,称重庆市东南医院医生郭某通过微店APP售卖自己编写的无版号书籍《夜班宝典》、《病历速成宝典》等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活动,要求予以查处。
2024年3月22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本案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4年5月6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致函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经侦支队,向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请求公安机关核查本案中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
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经侦支队复函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称其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由我支队依规处理。
你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06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6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综上,本委责令你改正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罚款151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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