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11号
当事人:重庆乐玩客游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D7G
法定代表人:李某涛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xxx号
你单位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06月05日 11时36分至2024年06月05日 12时53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柏舟(22000821026),唐成勇(22000821027),夏勇(2200082102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乐玩客游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2024年6月6日,重庆乐玩客游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李某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了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违法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11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6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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