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事人:重庆乐玩客游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D7G
法定代表人:李某涛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xxx号
你单位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06月05日 11时36分至2024年06月05日 12时53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柏舟(22000821026),唐成勇(22000821027),夏勇(2200082102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乐玩客游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运营的设备《大魔术师》、《疯狂魔鬼城》可以通过改装的模块上分、下分和退币,根据《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下列宣扬赌博内容:(一)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规定。
2024年6月6日,重庆乐玩客游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李某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了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
2024年6月7日,重庆乐玩客游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并提交了收入报表,《疯狂魔鬼城》共盈利1342币,《大魔术师》退现币无法核算收益,单币价值0.2元,故认定为其违法所得为268.4元。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通过当事人主动提交的报表及调查询问笔录,核查到当事人通过设置含有禁止内容的游戏机共盈利1342枚游戏币,折合人民币268.4元。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04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6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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