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15号
当事人: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CRTJXXXX
负责人:彭X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XXXXXXXXX
你单位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4月23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人刘X发来的《旅行社违法举报信》,称其“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抖音平台向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购买了一份旅游服务...其团队未配备专职领队...”
2024年4月30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4年6月21日,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负责人彭XX通过网络向执法人员发来扫描件《情况说明》,其在情况说明中表示愿意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但因为长期工作生活都在云南,且临近暑期出游旺季,希望执法部门理解,待暑期旅游旺季结束后于2024年10月前到执法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2024年9月19日,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负责人彭XX持《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确认了在游客刘X的行程安排中没有为其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规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15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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