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17号
当事人:重庆市神宫歌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9604XXXX
法定代表人:王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XXXXXXX
你单位在规定的禁止营业的时间内营业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10月4日凌晨3点过,在南岸区南坪正街1号梦回唐朝ktv噪声扰民的问题,属于高音唱歌噪音,市民要求:禁止噪音扰民。
经核查,市民举报的梦回唐朝KTV为重庆市神宫歌城,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2-3-4、3-3,法定代表人为王X,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场所。
接到举报后,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柏舟立即通过执法手机19823387075致电重庆市神宫歌城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通知其于2024年10月10日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4年10月4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4年10月11日,重庆市神宫歌城法定代表人王X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了违法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17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在规定的禁止营业的时间内营业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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