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26号
当事人:重庆市神宫歌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9G
法定代表人:王某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xxxxxxxxxxx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10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寄来的《投诉书》,函称重庆市神宫歌城未经其许可使用其管理的作品,请求我支队依法执法,没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处其相应的罚款,责令其补交拖欠的著作权使用费。
2024年10月28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4年10月31日,重庆市神宫歌城法定代表人王某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未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著作权授权许可费用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26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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